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分管纪检工作的副局长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工作。对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实事求是;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等原则:
第五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
局机关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责任:
(一)应公开而不公开
(二)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
(三)监督管理不到位
(四)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责任的区分
1.未经分管或部门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分管或部门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分管或部门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部门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3.经过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单位其他领导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部门其他成员向单位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
第七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免职,无职务的调离原工作岗位。
4.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5.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局长室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做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九条 实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局长室
第十条 建立健全监督和制约机制。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