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南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整。
当事人于2025年1月7日履行了(苏通通)文综罚字[202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内容。
当事人自愿放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