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684X/2023-00094 | 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通州区文广旅局 | 文号: | 通文广旅〔2023〕29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0-26 | 发布日期: | 2023-10-26 | 有效性: | |
名称: | 关于开展2023年度通州区文化产业 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关于促进通州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通政办规〔2023〕2号),现组织开展2023年度通州区文化产业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材料的内容及编写必须符合文化产业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的有关要求。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相关佐证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份,申报材料应做到内容完整、条理清楚、数据准确、前后一致。
通州区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文化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引导资金执行情况、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
二、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按照要求向所在镇(街道)进行申报,镇(街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并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附件3)上同意盖章后,向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旅游科(产业管理科)申报。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513-86548155;13814740765。申报时间:2023年10月27日- 2023年11月17日,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关于促进通州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
2.2023年度通州区文化产业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表
3.通州区文化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南通市通州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10月26日
附件1
关于促进通州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暂行)
为充分发挥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文化产业发展环境,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培育新型文化业态,加快推进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鼓励做大培强文化企业
1.对当年被认定为月度、年度新增规模以上文化企业,除享受现有工业、服务业激励政策外,一次性另行奖励3万元。
2.规上文化企业增加值年度增幅超20%的镇(街道),按实际增幅排名,排名前3位的分别奖励5万元、4万元、3万元,由镇(街道)对相关企业予以奖励。
二、促进创意设计服务加快发展
3.引导纺织服装、建筑装潢、家具装饰等行业的领军企业将创意设计环节从主业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意设计企业。对分离设立的创意设计服务企业,符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自工商注册起3年内,年应税营业收入首次超过300万元,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500万元,适用新增规上文化企业奖励。
三、扶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4.对列入市级以上年度重点项目库,具有显著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总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重大文化产业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上级和本级政策不重复享受,上级相关奖补资金低于本政策的部分给予补差。
5.对于新引进或新建的文化服务业投资项目,两年内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出让金)在500万元以上(含)的,按实际投资额的2%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载体建设
6.对文化服务类企业占总企业数50%以上的文化集聚区,引进或新增年度应税销售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文化服务类企业(含工作室)5家及以上,给予集聚区运营主体30万元的奖励。
7.对当年建成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建成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推动影视、院线、动漫作品生产
8.影视传媒公司作为出品方或联合出品方前三位拍摄的电影、电视剧,当年在中央电视台、江苏省台或国内院线、南通市台播出的,每部作品相应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仅在国内院线播出的,票房需达100万元以上)。如有两个以上主体联合申报作品,须以承担主要法律责任的第一出品方作为申报主体,且拥有该作品的评奖申报权、荣誉权。
9.原创动漫作品当年在央视台、江苏省台首次播出的,按片长给予每分钟1800元、每分钟1000元的奖励,每部作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0.优秀原创影视、动漫作品当年获得国家、省、市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奖项的,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作品获得国家、省、市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项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传统特色文化产业发展
11.对企业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该非物质文化遗产收录于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进行产业化开发,两年内所产生的宣传推介、文创设计、技术改造、扩建等方面的费用(不含土地出让金)超过10万以上的,给予实际产生费用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七、鼓励开展文旅宣传推介
12.对文旅企业当年参加各类市级以上文旅展会、推广活动,并事先报经区文广旅局认可的,给予展位费、特装费(指设计搭建费用)50%的补助,每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
13.对当年区委、区政府及以上单位主办,文旅企业承办的文化艺术展示、艺术品交易、文旅宣传推介、节庆活动等,给予活动实际产生费用6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