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就部分退役士兵社保接续工作有关政策解读
来源: 通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0-07-14 13:56 累计次数: 字体:[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于2019年1月21日起正式实施。现结合我区实际就部分退役士兵普遍关心的社保接续问题解读如下。

1、《意见》适用于哪些对象?

答:《意见》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一)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前:1.转业志愿兵;2.转业士官;3.回地方后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就业)士官;4.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5.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6.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7.城镇士兵(义务兵,一期、二期复员士官);8.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9.符合国家规定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二等、三等(5级至8级)伤残等级的退役士兵;10.符合国家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其他士兵。(二)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颁布后: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3.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退役士兵;4.烈士子女退役士兵;5.符合国家规定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其他士兵。

2、关于补缴有何规定?

答:《意见》中关于补缴分为:(一)基本养老保险:1.参保出现断缴、欠缴的统计不受其就业状态影响,既包括处于失业状态没有参保的,也包括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但企业实际没有能力缴费的。2.符合补缴条件但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补缴;符合补缴条件但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规定补缴;符合补缴条件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可以按规定补缴。(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保险补缴部分,要待申请人员退休时,按差额补齐所需缴费数额,所需资金和养老保险补缴资金来源相同。

符合政策保障范畴人员对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并免收滞纳金。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原安置单位负担(无力缴纳的申请由财政资金解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3、缴费基数是多少?

答:退役士兵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统一按省公布的当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执行。

4、具体如何补缴?

答:申请办理原则上到户口所在地镇(街道)退役军人事务站申请办理。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出现原安置地与现行政区不一致,或原安置地与现户籍地分离时,有安置单位的由当年安置单位的现所属行政区负责受理,无安置单位的由当年落户地的现所属行政区负责受理。

5、如何从政府网站上查阅相关资料?

答:详细政策解读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官网查阅未尽事项以国家、省市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