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8212/2013-00038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统计局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3-03-12 | 发布日期: | 2013-03-12 | 有效性: | |
名称: | 南通市通州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调查资料使用和发布工作制度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管理统计调查资料,规范统计调查资料提供与发布工作,维护统计调查工作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树立国家调查统计部门的权威,更好地为党政领导、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根据《统计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局(队)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统计调查资料,是指由通州统计局(队)用来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各种统计调查数据和文字分析资料(不包括政务信息)。
第三条 统计调查资料的使用和发布,是指通过各种刊物、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以及其他形式向上级领导机关、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或发布统计调查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统计调查资料使用和发布遵循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原则。需坚持统计调查资料的真实性,凡公布和对外提供的统计调查数据以及印刷、出版的统计调查资料都必须经过核实,保证准确可靠。
(二)“先上后下、先内后外”原则。“先上后下”指:对上级机关和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等领导机关需要的统计调查资料应优先提供。“先内后外”指:统计系统先于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使用统计调查资料。
(三)“一个窗口对外”原则。局(队)对新闻媒体单位、计算机网络及其他形式的统计调查资料发布工作由综合与服务业统计科统一协调和管理。各业务科室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主要统计调查数据,在正式上报时,同时提供综合与服务业统计科。
第五条 对外提供和发布的统计调查统计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已经评估核定或经国家统计局核准。
(二)已经解密。
(三)非商业秘密。
(四)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统计资料,已经被调查者本人同意。
第二章 统计调查资料使用和发布内容
第六条 进度性统计调查资料,是指各专业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调查数据及文字分析。
第七条 非进度性统计调查资料,是指正式印发的各类分析、重大信息、课题研究报告以及为上级领导准备的各类统计分析。
第八条 专项调查资料,是指按照上级统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要求以及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的专项调查数据及分析研究报告。
第三章 统计调查资料使用和发布审批程序
第九条 进度性调查信息、重大信息、统计分析资料的使用和发布按照《统计分析、信息工作考评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有关社会经济发展预测数据原则上不对外发布,确需公布的,仅限于领导机关和有关区直部门,并由相关专业负责人审核把关,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的经济预测数据提供前须经局(队)长审定。
第十一条 未经最后核定或未经上级统计部门核准的统计数据和资料不对外提供。如果区委区政府等党政领导机关急需,要由相关专业负责人审核把关,报分管领导审批。重要数据和资料提供前须经局(队)长审定,并在所提供数据、资料的醒目处注明“此数据(资料)为非正式公布材料,仅供参考”的字样。报出的同时送综合与服务业统计科一份。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报告以及为上级领导准备的分析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向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到局(队)采访或社会团体、个人来局(队)索要可以公开发布的调查资料,要出示记者证或介绍信,原则上由综合与服务业统计科统一接待,有关科室予以配合。固定业务合作部门来局(队)索要可以公开发布的资料,可由相应专业处接待提供。
第十四条 发布新闻稿或为有关媒体撰写特约新闻稿,正式对外提供前须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四章 署名及责任
第十五条 凡经审核可以公开发布的调查新闻稿件和统计调查信息,均应注明根据通州区统计局(队)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以个人名义发布的统计调查分析文章,须经科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阅,署名的统计调查分析文章文责自负。
第十七条 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调查信息,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杜绝失密、泄密现象的发生。擅自对外发布调查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泄露国家秘密、私人家庭的调查信息或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