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
来源: 通州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2-03-02 11:14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对拟立案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查处,制作并形成《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需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简要案情,承办人、承办机构负责人、检查机构负责人,主管领导意见;

二、根据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会议,依据《统计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制作并形成《执法检查案件部门集体讨论记录》,审理报告报统计机构负责人审查;

三、如对检查对象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制作并形成《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审议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并形成《案件处理意见审批表》;

五、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并向处罚对象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签收确认);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处理的,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如处罚对象要求进行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依法进行复核。符合法定听证情形的,向处罚对象送达《听证通知书》,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制作并形成《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听证程序结束后需法制审核);

七、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并向处罚对象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签收确认);

八、依照有关规定在失信行为认定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失信推送公示、联合惩戒;

九、处罚执行完毕,制作并形成《结案审批表》,并整理案件卷宗,进行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