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8212/2022-00059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通州区统计局 文号: 通统〔2022〕9号
成文日期: 2022-08-03 发布日期: 2022-08-03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开展2022年度第二批统计执法 “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2年度第二批统计执法 “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通州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2022-08-17 15:26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决策部署,持续强化统计执法检查,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第二批统计执法“双随机”检查工作的通知》(苏统字〔2022〕63号)安排,现就做好我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工业检查指标: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检查报告期:2022 年 1-6月。

2.固定资产投资检查指标:本年完成投资额。检查报告期:2022 年 1-6月。

二、检查对象:

具体名单见附件1。

三、检查时间:

8月11-31日。

四、检查要求:

(一)为检查人员提供检查办公场所;

(二)通知企业法人、分管统计工作负责人和统计(经办)人员到检查办公场所配合检查工作;

(三)备齐备全统计执法检查所需资料,保证检查时查阅方便,随用随取。企业需要准备的资料清单见附件2;

(四)如实向检查人员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按检查人员要求,通知有关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2.《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3.《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4.《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下列情形属于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

(一)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二)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联系人:孙路军,联系电话:86512308。

附件:

1.2022年度第二批统计执法“双随机”检查单位名单

2.企业准备资料清单(供参考)

3.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证明书


南通市通州区统计局

2022年8月3日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