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十总镇安全生产约谈制度,是指镇安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进行提醒、督促、警示、诫勉谈话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所属具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下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以及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镇安委会负责的约谈由镇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并视情况成立安监、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及所在村(居)负责人为成员的约谈小组。必要时可邀请法院、检察院和安全生产专家等列席。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负责对辖区内或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第六条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集体约谈或个别约谈的形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对已批准或许可的安全生产事项发生变化后,未及时发现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问题的;
(二)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重大专项工作任务的;
(三)企业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四)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配合安全监管部门整治重大安全隐患及存在违法行为的;
(五)对高危行业(企业)及重大危险源未按要求监控的;
(六)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七)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同一单位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般事故的;
(八)隐瞒事故、事故处理不力或事故处理决定不落实的;
(九)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镇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
第七条 约谈内容。
(一)对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及相关事项的陈述。
(二)对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的约谈,听取被约谈单位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排除、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落实情况。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隐患单位的约谈,听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专题汇报。
(四)对发生事故单位的约谈,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汲取的事故教训,采取防范措施等专题汇报。
(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约谈,听取被约谈者就目前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等情况汇报。
第八条 约谈程序。
(一)负责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在正式约谈前5个工作日应当发出书面通知,并载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内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被约谈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被约谈单位作出承诺。
(三)约谈时,应当做好约谈内容的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发送被约谈单位。
(四)被约谈单位应当根据约谈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并于约谈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要求的落实情况书面报负责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处罚,对被约谈人从重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并对被约谈单位及其所在村(居)当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有关约谈内容,应当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镇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