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6292/2012-00006 分类:
发布机构: 商务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2-05-21 发布日期: 2012-05-21 有效性:
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商务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南通市通州区商务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来源: 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2-05-21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局机关各科室(以下简称科室)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负责对各自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涉及到重大问题、敏感性信息等内容须履行相应的审查审批手续,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发布。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公开办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七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密级等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九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局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后再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一条 局各科室(大队)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保密审查工作负责人应当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局公开办对各科室(大队)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对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进行确定。一旦发现涉密被信息公开,要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局保密办,并及时查清泄密渠道和原因,积极采取相关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各科室(大队)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制度由南通市通州区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