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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商务局 文号:
成文日期: 2018-05-16 发布日期: 2018-05-16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超标粮食处置办法(暂行)
南通市通州区超标粮食处置办法(暂行)
来源: 商务局 发布时间:2018-05-16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镇(区、园、街道)人民政府、管委会(农业服务中心)、各粮食购销企业:
         为了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严格超标粮食管控,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现将《南通市通州区超标粮食处置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通市通州区超标粮食处置办法(暂行)

 


南通市通州区商务局

南通市通州区农业委员会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4 月26日

 

 

 

 


南通市通州区超标粮食处置办法(暂行)

          为了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对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监测,严格超标粮食管控,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通政发〔2015〕74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6〕49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超标粮食界定
  本《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经检化验机构判定,其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卫生指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粮食(小麦、稻谷、玉米等)。南通市区域范围内种植的,指定收购、存储、加工和销售的超标粮食列入本《办法》处置范围。
  二、超标粮食判定
  1、判定依据
  涉及粮食卫生安全的主要指标包括真菌毒素限量指标、重金属等污染物限量指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类别,判定依据为国家《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GB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2、判定方式
  粮食生产经营者运用快速或常规的检化验设备对卫生指标进行检测,或者委托具备检验资质与能力的第三方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政府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抽检。
  三、超标粮食分类
  1、经过技术处理分离出的部分合格粮食,符合食用标准的,可用作口粮;
  2、不符合口粮标准,但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可用作饲料;
  3、不符合饲料用粮标准,但符合工业用粮标准的,可用于非食用的工业用粮;
  4、无使用价值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超标粮食处置原则
  1、专仓储存。经检验发现的超标粮食,粮食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并根据判定结果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按分类标准和定向销售原则,提出处理建议,按政府部门管理权限及时报备,禁止超标粮食违规出库。
  2、分类处置。粮食生产经营者,要根据判定结果,建立超标粮食保管与质量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企业可采取合理技术、合法措施对超标粮食进行分类处理,提等升级,对照分类要求,分别转化为口粮、饲料用粮、工业用粮等,经处理仍无使用价值的,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超标粮食处置费用承担
  超标粮食处置费用,主要指超标粮食的价差损失、无害化处理及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费用等。其处置费用,按粮权属性和事故责任因素承担。
  1、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超标,政府为保护本地种粮农民利益而指定收储的超标粮食,实行定点收储,统一处理,政府承当处置费用。原则上,根据粮权属性和财政体制,实行“核定标准、审计确认、分级负责、直接拨补”方式。
  2、非自然灾害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产生费用和价差损失及集中无害化处理费用,由粮食经营者承担。
  3、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质量标准收购的超标粮食,自行承担处置费用。
  六、超标粮食监管
  凡转作非口粮用途的超标粮食,采取限定用途定向销售方式出库或无害化处理。确保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1、落实主体责任。粮食经营者要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把控粮食收购入库、储存、加工、运输和销售出库各环节的质量关。实行单收单存,建立档案,责任可查,严格审核购买方经营范围,要求购买方出具保证粮食安全使用的承诺书。在销售协议和发票中标明“身份”,明确用途。必要时,要求加工企业出具加工证明。禁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对企业违法违规处置超标粮食的行为,由监管部门追究责任。
  2、按照食品安全属地和权属管理原则,由购销双方所在地政府监管部门落实对超标粮食的监管责任,加强对超标粮食跟踪监管。监管部门对企业报备的定向销售超标粮食信息,及时函告购买方所在地监管部门,并通过媒体或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形成有效监管力量,有效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3、根据粮食安全责任分工,商务局、农委、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信息共享,提供必要资金保障。承担超标粮食检验检测的机构对检验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对监管失职渎职、违法违规的,严格追究相应责任。
  七、超标粮食处置组织保障
  在政府领导下,成立协调组织,当遭遇灾害年景,预测预警报告表明,产生超标粮食时,由区商务局提议召开联席会议,向政府紧急报告。根据政府批准意见和要求,由区商务局牵头,立即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