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6495/2017-00024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水利局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18-05-16 | 发布日期: | 2018-05-16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南通市水利建设责任主体备案制度 |
南通市水利建设责任主体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
《南通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系统》)正常运行,防止招投标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
根据省治工办《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治工办发[2013]1号)文件精神及市治工办《南通市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市
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备案管理工作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凡参与本市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应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信用档案。
第五条
责任主体备案登记为本市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基本准入条件,未在
《系统》
备案登记的,从业单位不得参与我市水利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建设单位
不得发布招标信息。
第六条
备案内容:
(一)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资质信息、企业主要技术经济人员、在建项目信息和工程业绩信息。
(二)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工程处成立批复文件、主要组成人员和分工情况、已承担过的项目建设情况等。
(三)合同备案信息。本市行政区域内省、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与从业单位签订的各项合同,包括勘测、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大宗材料、专业设备制造或供应合同等。合同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工程名称、地点,批复文号,承担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承包范围、内容,合同工期、开工、竣工时间等。
第七条
备案程序:
(一)
获取登录帐号。责任主体需事前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登录帐号和初始密码。责任主体获取登录帐号和初始密码后应及时登录
《系统》
修改初始密码。(登录地址为:
http://58.221.239.236:8080/sljxmgl/login_admin.jsp
或
http://gcjs.nantong.gov.cn/jslyqt/manage/ns_toshouye.do?webid=sl
)
(二)信息录入。责任主体持登录帐号进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填写完毕并确认无误后提交审核。同时将相关书面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合同备案信息由建设单位负责录入。
(三)信息审核。
本市从业单位信息、建设单位信息及合同备案信息填报后,按照属地原则,由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填报信息进行初审,并对提交的主要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校验,与原件相符的,于3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予以确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县级初审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审核入库。外市从业单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入库。
审核未通过的,应将原因一次性告知。审核通过后,基本信息将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信息更新。责任主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在《系统》中进行信息更新,更新时间原则上在每月月末三天。更新审核工作在收到变更书面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期间《系统》将暂停责任主体招投标活动权限,直至审核完毕。
第九条 信息更正。责任主体信息录入不准确的,应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于2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期间《系统》将暂停责任主体招投标活动权限,直至审核完毕。
第十条
责任主体未及时、准确完成备案登记、信息更新、信息更正,对自身招投标活动造成影响的,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
责任主体对所录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所填信息或所提交材料被查实为虚假的,按照《南通市水利建设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合同备案信息填报后,《系统》将根据合同主要内容对从业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记录,记录情况作为责任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水利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