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6874/2013-00038 分类:
发布机构: 审计局 文号: 厅发〔2013〕3号
成文日期: 2013-12-04 发布日期: 2013-12-04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审计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来源: 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3-12-04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准确划分审计档案保管期限,统一审计档案保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和国家档案局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划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
  第三条  审计档案根据保管期限的划定,在本单位保管年限的原则是:永久保管的档案,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在本单位保管20年后,向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保管30年的档案,原则上在本单位保管30年后,经鉴定确无保留价值的可履行销毁程序销毁。
  保管10年的档案,在本单位保管10年后,经鉴定确无保留价值的可履行销毁程序销毁。
  第四条  在规定保管期限年度范围到期后,审计机关因审计工作原因不便移交的,可与同级档案管理机构协商适当延长在本机关保管的年限。
  第五条  本规定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