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zqsgz/2023-00087 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民政、扶贫、救灾\减灾救济    通知
发布机构: 石港科技产业园(石港镇) 文号: 石政发〔2023〕12号
成文日期: 2023-04-28 发布日期: 2023-04-28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石港科技产业园(石港镇) 发布时间:2023-05-05 14:5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村(社区)、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

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各单位可根据此预案内容,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应预案。

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

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洪涝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规范全镇防汛抗旱和应急抢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南通市通州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石港镇境内发生的(以及邻区发生但对石港镇产生较大以上影响的)洪涝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灾害包括:洪水、内涝灾害、台风暴雨灾害、干旱灾害以及由此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本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预防和处置相结合,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强化预防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4.4 统筹兼顾,服从全局。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流域区域兼顾,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第一时间响应,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镇政府设立石港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镇防指),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并服从镇防指的统一指挥。

2.1.1 镇防指组成

镇防指一般情况下由镇党委书记任政委,镇长任总指挥,镇人大主席任总督察,分管水利工作的副镇长任常务副指挥,镇党委副书记、副镇长、镇人武部部长等任副指挥。镇人武部、镇党政办公室、镇党群工作局、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镇财政局、镇建设局(镇环保办)、镇政法和社会管理局、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镇安监局、石港镇水利站、镇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镇环卫所、振港物业、南通市通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石港所、石港派出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港分局、石港供电所、石港消防救援站、石港广播电视站、电信、邮政、移动、人保财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各村(居)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2.1.2 镇防指职责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贯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镇党委、政府有关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指令,制订、颁布全镇防汛抗旱工作有关规定、制度、通告等。审查批准全镇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方案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和汛情下达工程调度指令。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台风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2.1.3 镇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镇人武部:协调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支持抗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并协助村(居)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完成分洪滞洪和清障任务。

2.镇党政办公室(石港镇镇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党群工作局:负责防汛抗旱响应期间公文的排版、印刷、盖章、流转和归档等工作。负责把握全镇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及灾害性天气通报、预警信号等信息的播发,做好防灾减灾自救等知识宣传工作。出台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将防汛抗旱应急体系建设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指导建立完善的防汛抗旱应急决策指挥系统,保证指挥调度高效运作、信息传递通畅。

3.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农业灾害情况;负责农业遭受洪涝旱灾和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推广应用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相关技术;负责抗旱排涝机械设备的供应和调配;负责行洪河道非法圈围、拦网进行养殖所造成行滞洪障碍的清除;发生水旱灾害时指导渔业生产,减少渔业损失。组织协调全镇教育系统防汛抗旱工作,督促落实防汛抗旱措施。指导学校、幼儿园等应急响应启动后防台风工作,并将相关工作情况及时报镇防指;负责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产生活,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的防汛抗旱安全管理。按职责要求承担灾民临时生活救助相关工作。负责协调镇医院(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受灾区域的居民群众卫生防疫和救治工作,及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4.镇安监局(应急管理部门):参与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参与编制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镇防台风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水灾、台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全镇主要河道、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协调水旱、台风灾害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灾情报告制度,牵头负责灾情的采集、统计、上报,组织指导水旱台风灾害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等工作。指导各村(居)及企事业单位做好危险房屋、群众的转移和安置等工作。指导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汛期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根据指挥部的指令,调动各部门及单位组建的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5.镇财政局:负责安排镇级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等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经费和资金使用情况。

6.镇建设局:负责镇区抗旱和防洪排涝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码头的防台防涝的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其他在建工地的防台防涝安全工作。负责镇区道路的抢修和排水防涝工作;负责镇区道路雨水管网、泵站等排涝设施的运行管理;组织协调镇区主次干道排涝工作,设施内人员的撤离工作;负责镇区园林、古树名木的防汛抗旱安全;负责将镇区灾害情况及时书面报镇防指办公室;协助镇政府、村(居)做好居住在危房、简易房的群众撤离或安全转移工作;对地下人防工程等地下工程进行全部排查,确保台风暴雨时不受淹;负责指导施工现场脚手架、塔吊等危险设施的加固或拆除,同时组织做好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内人员的撤离工作;指导各村(居)做好危险房屋的修复工作。

7.镇政法和社会管理局:配合公安、交警等部门做好受灾现场警戒,秩序维护和人员疏导工作。

8.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镇广告标牌、门头店招的监管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督促各村(居)及企事业单位(个人)拆除存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标牌。汛期发挥12319智慧城管信息系统作用,及时采集、派遣存有安全隐患的城市管理类案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快速处置,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9.镇水利站:承担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石港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承担水情旱情通报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镇主要河道及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工程调度工作。提出防汛抗旱所需经费、物资、设备器材计划方案,协调镇人武部、镇安监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防汛抗旱抢险物资、器材的储备与管理。负责全镇防汛通道畅通;负责行洪河道障碍物以及非法圈围所造成行滞洪障碍的清除。

10.镇环卫所、振港物业:负责台风暴雨等灾后应急处置,清理农村道路、河道等障碍物,排除镇区内涝等。

11.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石港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群测群防,预报预警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

12.石港派出所:负责维护防汛抗旱期间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阻挠防汛抗旱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1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港分局:负责防汛抗旱情况下的价格管理,加强食用油、米、肉、禽、蛋、水等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测力度,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重点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视情提请镇政府上报市、区政府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保持市场价格稳定,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14.石港供电所:负责配合防台防汛抢险及抗旱排涝责任单位开展用电设施的检查,督促其完善用电设施,并配备发电机等必要的应急供电设备;负责镇防汛抢险及抗台排涝重要用户的应急用电支持;负责灾后及时恢复供电工作。

15.消防救援站:紧急情况下,按镇防指组织调度开展镇区排涝、人员救护、人员疏散、物资抢救等应急救援工作。

16.广电、电信、邮政、移动: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抗旱通讯设施、设备,确保防汛通讯畅通,做好台风和特大洪水时应急通讯的保障工作。经授权负责发布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信息、通知和情况通报。

17.人保财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负责灾后核实调查,按程序进行受灾理赔。

18.村(居):各村(居)设立防汛抗旱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1)根据《石港镇防汛抗旱工作责任状》,制定本村(居)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报镇防汛办备案。按照镇防指的要求,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安排,确定村(居)党总支书记为指挥,落实防汛抗旱分片包干人员,并签订防汛抗旱安全责任书。(2)各村(居)党总支书记是防汛抗旱第一责任人,要对本辖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负总责。(3)防汛抗旱分片包干人员要坚决服从第一责任人的命令,并按要求对包干区域进行认真的检查,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给第一责任人,由第一责任人向镇防指上报书面材料,并及时处理,不留后患。(4)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辖区有关居民、农户落实各项防汛抗旱措施,对辖区内的低洼地、危房、临时工棚、水利工程、建设工地等重点地段进行详细排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5)编制人员应急撤离方案,在台风暴雨来临前,由村(居)撤离责任人负责做好居住在危房、临时工棚内人员撤离和安置工作。(6)出现紧急情况时,按照上级的部署,组织和引导辖区内群众安全撤离、转移、疏散,并妥善安置。

19.企事业单位:

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2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镇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下设机构石港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防汛办)。镇防汛办日常工作由镇水利站和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为主承担,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镇安监局)配合。镇防汛办业务副主任由镇水利站负责人、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镇党建办主任(负责人)兼任。

镇防汛办职责:承担镇防指的日常工作,归口管理、协调全镇防汛抗旱工作;拟订全镇防汛抗旱有关规定,组织编制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水旱、台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全镇主要河道、重要水工程防御水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负责防汛抗旱经费、物资和救援装备规划和调配;指导督促全镇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3 应急处置工作组

当发生较大级及以上水旱灾害,镇防指抽调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若干专业应急处置工作组,其组成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镇党政办公室牵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镇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市、区防汛指挥部等上级部门的指示和文件精神的传达贯彻;掌握水雨情和气象信息;组织防汛会商,拟定发布水情调度方案;密切监视汛情,根据险情拟定抢险方案,部署抢险救灾工作;综合汛情、灾情及防汛抗旱信息,起草防汛抗旱通知;紧急下拨救灾经费;掌握灾情及抗灾救灾动态(包括图像资料);负责纵向、横向和各组的综合协调、监督工作。

2.抢险救灾组:由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镇人武部、镇建设局、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镇水利站、石港派出所、消防救援站、镇环卫所、各村(居)等单位专业应急队伍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组织各类险情的抢险救援工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推进。负责纵向、横向和各组的综合协调、监督工作。组织各类险情的抢险救援工作,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推进;组织协调水旱灾害救助等,负责抢险、遇险伤病人员的救治。

3.安全保障组:由石港派出所牵头,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镇安监局、镇政法和社会管理局、镇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镇司法所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等工作。

4.医疗卫生组(含疫情防控):由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牵头,镇医疗卫生系统人员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受灾区域的居民群众卫生防疫和救治工作,及时向镇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

5.后勤保障组:由镇党政办公室牵头,镇党群工作局、镇财政局、镇建设局、镇经济发展局、镇综合行政执法局、供电、广电、电信、邮政、移动、保险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组织协调物资保障和应急运输等工作,负责防汛抢险应急物资和抢险救援人员、受灾群众生活需要保障,做好重要部门、单位的电力、通信、交通保障。

6.宣传报道组:由镇党群工作局牵头,镇村(居)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协调和指导,组织和接待新闻采访;负责抗洪抢险和水旱灾害信息的对外发布和宣传报道,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7.查灾核灾组:由镇财政局牵头,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人员,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村(居)等部门组成。

主要工作职责:负责灾情的统计、核实、汇总、上报等工作,及时核发上级各类救灾物资。负责水旱灾害事故的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洪涝、工程出险发生的原因,负责水旱灾害损失评估、经验总结等。

2.4 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特别重大险情灾情时,可成立现场指挥部。由镇级行政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

2.5 专家库

为提高全镇防汛抢险救灾的决策指挥水平,增强险情应急处置能力,镇防指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和应急抢险工作。

2.6 其他防汛抗旱组织

石港镇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重大涉水工程、有防洪任务的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组织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和预防

3.1 预警预防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根据通州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对通州区灾害性天气、河道水情的监测、预报的情况结果及时报送镇防指。

根据通州区气象局、区水利局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的有关情况及时报镇政府和镇防指。

3.1.2 工程信息

当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高潮)时,镇水利站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监测,按照防御洪水预案要求增加巡查力量,并将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送镇防指。

当建筑物(泵站等)出现险情或某区域遭遇险情时,镇政府成员单位以及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区域预警,同时将准确的险情发生地点、险情种类、抢险方案以及现场负责人、联系方法等及时上报镇防指。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工商贸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镇防指成员单位应在12小时内或镇防指规定的时间内将一般灾情统计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镇防指,镇防指汇总整理后,及时向区防指报告。

3.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应加强对农业墒情通报,并做好旱灾时天气通报;镇水利站应加强对旱情以及河道水位监测的通报,做好抗旱水源调度;各部门监测情况应及时报送镇防指。

3.2 信息报送时限要求

3.2.1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2.2 镇防指接到Ⅲ级及以上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镇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及时续报。凡经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3.2.3 较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书面报告时间最迟不超过事发后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重大、特大汛情、旱情、险情、灾情,书面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40分钟,电话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20分钟。

3.3 预警级别划分

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镇水旱灾害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信号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视情分别通过网站、广播、电视(含移动电视)、短信、微信、微博或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

3.4 预防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组织各单位与公民积极开展自我防范。

3.4.1 预防准备

(1)组织准备:构建水旱灾害易发重点区域防御机制和监测网络,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服务组织的建设。

(2)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涵闸、泵站等各类工程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河道等防洪工程抢险预案和城镇防洪预案,水利工程调度方案,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4)物资准备:按照有关规定,分区域储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在重点防御部位,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及救灾物资和设备。

(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络,确保通信专用网、水旱灾害易发区的报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和信息共享网络,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4.2 检查巡查

(1)镇防指定期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对发现问题及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2)村(居)、水利、建设(交通运输)、电力、通信、教育、文化旅游等单位(部门)加强对水利、建筑、市政、电力、交通、通讯、学校、景区、搜救设施、锚地等方面的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建设(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分别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和船只等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报镇防指备案。

4 应急响应

按洪涝、暴雨、干旱灾害及水利工程险情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4.1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1.1 IV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 IV 级响应:

(1)当主要内河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境内九圩港水位达 2.8 米以上时,区水利局发布洪水蓝色预警信号;(废黄河基面,下同)

(2)区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信号;

(3)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出现一般险情。

4.1.2 III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 III 级响应:

(1)当境内九圩港水位达 3.3 米以上时,区水利局发布洪水黄色预警信号;

(2)区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3)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

4.1.3 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 II 级响应:

(1)当境内九圩港水位达 3.5 米以上时,区水利局发布洪水橙色预警信号;

(2)区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3)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涵闸出现垮塌,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1.4 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Ⅰ级响应:

(1)境内九圩港水位达 3.8 米以上时,区水利局发布洪水红色预警信号;

(2)区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3)流域性防洪工程发生特别重大险情,江海堤防发生决口,多处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或区域性河道发生决口,涵闸出现垮塌,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2 抗旱应急响应启用条件

4.2.1 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Ⅳ级响应:

(1)区水利局发布水情干旱蓝色预警信号;

(2)我镇和多个镇(区、园、街道)同时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4.2.2 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Ⅲ级响应:

(1)区水利局发布水情干旱黄色预警信号;

(2)我镇发生重度干旱,或多个镇(区、园、街道)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4.2.3 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Ⅱ级响应:

(1)区水利局发布水情干旱橙色预警信号;

(2)我镇发生极度干旱,或多个镇(区、园、街道)发生重度干旱。

4.2.4 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Ⅰ级响应:

(1)区水利局发布水情干旱红色预警信号;

(2)我镇和多个镇(区、园、街道)发生极度干旱,供水严重不足,且严重影响航运、生态用水。

4.3 应急响应行动

镇防汛办根据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依据汛情会商分析,并提出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镇防指和区防指(Ⅰ级响应行动需经区政府同意)后,镇防指负责发布启动应急响应命令。

4.3.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镇防指指挥或委托副指挥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将情况上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镇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预案要求,做好各项防御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2.镇防汛办24小时全天值班,加强与通州区气象局、区水利局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洪涝等汛情动向,加强汛情分析研判,指导协调适时工程调度,及时向镇防指领导汇报最新情况,并将镇防指部署及时通知传达各村(居)及有关单位。

3.镇防指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及时向镇防指上报工作等情况。

4.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工程;视情派出技术人员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镇政府和区防办。

5.镇防指按要求及时向区防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等及时报告。

4.3.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宣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镇防指、镇各有关部门、村(居)或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即将发生水旱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镇防指指挥或委托副指挥主持会商,镇防指成员参加,视汛情应急工作组部分或全体到位开展工作。镇防指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镇政府并通报镇防指成员单位。

2.镇防汛办加强值班力量,镇安监局(应急管理部门)、镇水利站等部门派员参与镇防指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组织镇安监局(应急管理部门)、镇水利站等部门对水旱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指导协调工程调度,及时向镇防指领导汇报最新情况,并将镇防指部署及时通知传达到有关单位。

3.镇防指或镇安监局(应急管理部门)、镇水利站等部门定时通报与公众有关水旱灾害的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有关规定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镇防指视情决定是否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6.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当地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或组织抗旱,视情派出工作组、专家组到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镇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7.镇防指按要求向区防办报告事情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8.应急工作组工作

(1)综合协调组:汇总防汛抗旱动态信息,根据汛情、灾情发展,每4~6小时进行会商,并及时向指挥汇报。

(2)宣传报道组:运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手机短信、官方微信、微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防汛抗旱动态信息等。

(3)抢险救灾组:全镇防汛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镇防汛抢险队到指定地点待命,随时投入抢险救灾。汇总抢险救灾信息,每4~6小时向指挥报告一次。

(4)专家咨询组:每4~6小时组织一次会商,分析阶段水文、气象预测预报结果,提出阶段工作重点,及时提出洪水、台风、暴雨预报,针对险情特点制订抢险方案。

(5)安全保障组: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防汛抢险救灾车辆优先、快速通行;依法打击阻挠防汛抗旱工作行为。

(6)后勤保障组: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做好随时调运准备,应急运输车辆处于应急待命状态等。

4.3.3 Ⅱ级应急行动

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镇防指、镇各有关部门、村(居)或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即将发生水旱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政府分管领导主持会商,镇防指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参加会商会议,全面部署全镇防汛抗旱工作。镇防指将情况在2小时内上报镇党委、政府和区防指。

2.加强指导,镇领导率镇防汛抗旱工作组赴各村(居)指导督促防汛抗旱工作。

3.镇防指指导协调本区域水利工程调度或直接下达调度指令,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镇防汛办加强值班会商力量,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

4.镇各应急工作组每3小时进行一次会商,并向指挥报告情况。

5.镇防汛抢险队、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或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并动员备勤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6.调集防汛抢险、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7.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8.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9.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危害的建议、劝告。

10.根据预案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风暴潮灾害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撤离、转移如船只等重要财产。

11.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风暴潮灾害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12.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镇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及防洪工程,组织强化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及时将工作情况上报镇政府和区防指。

13.镇防指按要求向区防指报告事情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视地区汛情、旱情、灾情、险情发展,可依法宣布受影响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3.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镇防指、镇各有关部门或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即将发生水旱灾害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镇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全镇防汛抗旱抗台工作,在镇防指(或一线)组织指挥全镇防汛抗旱抗台工作。

2.相关应急工作组2小时会商一次并报告情况。镇防指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镇党委、政府统一指挥,全力以赴做好防台抗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3.镇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指挥辖区内防汛抗台和抢险救灾工作。

4.必要时向区政府申请,衔接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支持我镇防洪抢险。

5.镇防指按要求向区防办报告事情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应依法宣布本地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6.当水旱灾害持续发展到我镇层面难以控制和处置时,由镇政府向区政府报告,请区政府直接指挥或授权镇指挥。

4.4 应急响应措施

4.4.1 江河洪水

(1)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水利工程。

(2)当发布江河水位预警后,应组织人员加强巡察。

(3)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或者预报江河洪水接近或超过设计水位时,在充分发挥现状工程体系防洪、泄洪能力的同时,应做好抢险准备,提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4)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镇防指依法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4.2 雨涝灾害

(1)当出现雨涝灾害时,镇水利站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统筹流域、区域与城乡防洪需求,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4.3 风暴潮灾害

(1)镇防指应密切监视风暴潮动态,各类防汛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气象、自然资源、水利部门及时发布预警,立即报镇政府及镇防指。

(2)镇农业农村和社会事业局组织河道上船只避险,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关闭旅游景区;组织风暴潮可能经过的地区等各类危险区域人员梯次转移。

(3)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泵站、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等措施。

4.4.4 干旱灾害

(1)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镇防指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3)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调度抗旱骨干水源工程,提前开展引水、蓄水、保水,增加可能干旱地区可用水源;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及影响,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信息,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4)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区防指备案。必要时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各项特殊抗旱措施。

(5)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4.5.1 信息报告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险情、灾情发生后,镇防指、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区防办值班室口头报告,在 1 小时内向区防办值班室书面报告。

(3)事发所在地的镇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并在半小时内口头、一小时内书面将较大防汛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区防指值班室;对特大和重大防汛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镇防指、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5.2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本镇的防汛抗旱动态由镇防指审核和发布。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6 社会动员和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镇防指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发报经镇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镇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4.7.1 镇防指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我镇的影响情况适时变更应急响应等级,并经区防指同意。

4.7.2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镇防指视情结束防汛应急响应,并经区防指同意。

(1)区防指解除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2)区气象局解除暴雨预警信号;

(3)区水利局解除洪水预警信号;

(4)工程险情得到控制;

(5)灾情得到有效缓解。

4.7.3 当出现以下条件时,镇防指视情结束抗旱应急响应,并经区防指同意:

(1)区水利局解除水情干旱预警信号;

(2)灾情得到有效缓解。

5 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细化成员单位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衔接关系,建立与镇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5.2 资金保障

镇级财政安排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特大水旱灾害的地区进行防汛抢险、抗旱及重点水利工程防汛抢险。防汛抗旱抢险应急处置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5.3 物资保障

镇人武部、镇安监局(应急管理部门)、镇水利站、各村(居)、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及装备,各相关行业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抗旱物资及设备,以备抢险急需。

5.4 队伍保障

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由镇安监局(应急管理部门)、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消防综合性救援队伍、预备役、村(居)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公安、自然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卫生、电力等部门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

5.5 技术保障

加强对镇域内防汛抗旱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提升全镇水旱灾害应对与综合防御能力。

区水利局和镇水利站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石港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

5.6 信息保障

各通信运营企业应优先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做好通信保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结合镇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网格化服务,确保信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7 交通保障

建设(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协调群众安全转移、抢险救灾物资所需交通工具的紧急征集和调配,优先保障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物资运输。

5.8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雨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9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和村(居)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貌。

6.2 水毁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通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水毁工程设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6.3 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6.4 补偿要求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调用专业防汛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对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6.5 总结评估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组织定性和定量的总结评估。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汛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利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6.6 奖惩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镇防汛办负责编制,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区防指同意。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的应急预案,经镇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区政府和区防汛指挥机构备案。镇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村居(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报镇防指备案。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每3~5年对本预案评估修订一次,并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镇防汛办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