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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港镇 文号:
成文日期: 2011-02-28 发布日期: 2011-02-2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石港镇村镇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石港镇村镇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石港镇 发布时间:2011-02-28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村镇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全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经镇政府研究,决定对我镇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实行规范运作,现将《石港镇村镇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石港镇村镇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石港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规划的执行
在镇域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必须服从《镇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农民集中居住规划》等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拖延规划实施。
镇建设服务中心协调全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国土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和管理;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镇域规划》、《镇总体规划》、《农民集中居住规划》等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村(居)主任具体负责各村(居)建设管理工作,是本辖区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镇城管中队负责建成区及金庄街道范围的违章查处,镇城建监察中队负责农村的违章查处。( 石港镇镇区范围和组别,8页,附件1
第二条:村(居)民建住宅
1 、村民建住房按通政办发[2006]41号文件的要求执行,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批启动,有序推进。所有需要翻建、新建住宅及各类拆迁需建住宅的,一律到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建房顺序根据启动区的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由南向北,由东向西依次落实。
农民到集中居住启动区建房或拆迁按政策进行安置的,按照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则,由村经济合作社采取置换流转的办法解决,签订流转合同,调整土地使用证。土地租赁费,按镇工业集中区的土地租赁标准执行,农村二轮承包期结束后,按政策规定另行制订办法。
渔湾居集居点和石西居北集居点,采取统建分购的办法,该区域内农户如需自建,可到其他集居点自建。(统建分购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经批准实施的住宅工程,建房户自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一年内必须竣工验收,超过时限的,按租赁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并另行安排其他急需建房户建房。
2 、农民集中居住享受建筑占地面积(含厕所)为:1-2人户60平方米, 3-5人户95平方米, 6人以上户115平方米,地基的自然地面与室内地坪高差30公分,房屋总高度(自然地面以上)不得超过 7.5,房屋前后排间距10 12
集居点建房要求按图纸施工,后墙、两山墙平齐,长度一致,外观要基本一致,不得随意建设。
3 、根据通政发[1999]125号文件规定,镇建成区居民建房,停止审批私人单门独院建住宅。
4 、村民建房的审批程序
1)建房户到建设服务中心选择推广的建房套型、图纸,提供户口簿、独子证、宅基地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材料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经村(居)集体讨论,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协调好四邻关系,办理好宅基地土地流转手续后,与国土、建管部门联系实地勘察选址;
3)村(居)委会、国土、建管部门现场确定四址,填写《村(居)民建设选址申请表》( 9页,附件2 )、《村(居)民建房用地申请表》;
4)国土部门填写的《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报国土局审批,镇建设管理部门填写的《村(居)民建设选址申请表》,报区规划局审批。
5)区规划局核发《江苏省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镇规划区范围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户与施工单位到建设服务中心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办理施工安全保险,交纳建房押金(1-2人户1500元,3-5人户2000元,5人以上户2500元),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元。含工本费、图纸费、合同见证费、工程管理费)。施工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在集中居住区建房的农户,原住房必须彻底拆除,如确有需要,按保留建筑面积:楼房每平方米100元,平房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交纳拆除保证金,新房竣工并经村镇验收三个月内建房户须自行拆除过渡用房,退还过渡房拆除保证金。
6)建房户向村委会申请放线,约定时间,村委会联系国土、建管部门实地打桩放线,填写好定位记录。 10页,附件3
7)村委会负责验线、验槽,建管部门负责基础验收和主体验收,并做好施工管理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8)工程竣工后,建管、国土部门会同村委会实地丈量验收,填写《房屋验收回执》( 11页,附件4 )办理退保证金手续。
9)领取《房屋产权证》需凭国土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及相关审批手续等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
第三条:工矿企业项目建设
工矿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范围内建设,必须按程序进行报批,镇建设服务中心提供优质服务。所有建设项目须根据企业提供的平面布置图和项目会商意见,由建管人员到现场放线,验线,不得随意开工建设。
第四条:房屋维修
1 、维修危险房屋总的原则是:四址不变,结构不变、高度不变,严禁平房维修加层。需要维修的由危房户书面申请,如实说明危险程度,维修部位,呈报村(居)民委员会,同时,必须提供下列证件、证明:
⑴产权证、宅基地证。
⑵所修房屋照片(正面、侧面、背面)。
⑶写好书面承诺( 12页,附件5 )。
⑷交纳保证金,标准: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缴管理费,标准:按建筑面积,10/平方米。
⑸村(居)主任必须随时到建房户了解情况,并在建房户所写承诺书上签字担保。
2 、村(居)委会主任根据农户提供的资料及时联系分片的建设、土管工作人员到实地勘察,并提请分片建管、土管员讨论会审,通过后由村及时约定建房户办理手续,待履行批准手续后方可动工。
3 、因重大自然灾害或确无经济能力的村(居)特困户等特殊情况,根据《通州市政府办(200641号文件》精神,对确无能力到集中居住区建房的特殊困难户,由镇建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实地勘察取证,视危险程度,确定修建方案,经镇政府审批后方可修建。办理程序、要求与前款相同,保证金、管理费村(居)主任签字担保可免收。
第五条:施工管理
1 、施工单位或个体施工队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2 、施工单位每年都应经过区建管处年检考核,交纳施工押金2000元,无证施工队不得从事住宅施工作业,违者扣留施工工具。
3 、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施工安全纪律,施工队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生产贯穿施工全过程。每个项目工程均须到建设服务中心订立施工合同,办理施工安全保险,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方可施工作业。( 13页,附件6
4 、外乡镇进本镇从事施工作业,必须事先登记注册。
5 、施工单位或个体施工队必须保证施工质量,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以保证质量和安全。
6 、建设服务中心必须派员对每个工程的选址、放线、基础验收、竣工验收四到场,镇城建监察中队加强日常巡查,确保安全生产和施工质量。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施工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
7 、本镇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的供电、供水,由建设服务中心、石港自来水厂和石港供电所共同把关。建设单位(个人)凭建设服务中心办理的供电、供水通知书,办理用电、接水手续,否则,不得供电、供水。
第六条: 违章查处
1 、建设服务中心和城建监察中队联合负责农村的建设动态巡查和违章处理,做到巡查全覆盖,每周不少于2次。各村建立村组信息网络,镇政府加大对村镇建设工作考核的力度,( 14页,附件7 )坚决将违章建筑制止在初始状态。
2 、除目标考核外,镇政府将查违工作列入村干部重点工作奖励工资考核。工作积极主动,管理到位,全年无违章建房的村干部人均奖励1000元,每发生一例违章人均扣100元,造成违章事实超过三例全部扣除。
3 村(居)经多次制止违章建筑,仍有困难需要建管、城管部门参与处理的,填写呈报表。( 15页,附件8 )镇职能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到场,组织处理,直至依法拆除。
4 、发生违章查处不力,导致违章事实的,每发生一起,镇分片责任人扣50元。
5 、全年视查纠情况对工作到位、成绩显著的分片责任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建立管理档案
各村居、建管、国土部门都应当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对建设、管理中形成的相关资料要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执行
本办法实施中如上级有新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办法从201131日起实施。
附则:关于各类临时建筑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