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4236700/2007-00024 | 分类: | |||
发布机构: | 石港镇 | 文号: | 号 | ||
成文日期: | 2007-03-01 | 发布日期: | 2007-03-01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石港镇机关经费管理办法 |
石政发[2007]5号
石港镇机关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镇机关管理机制,建立科学合理、全新高效的机关运行体系,以适应全镇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对镇机关各大办公室和各项目组经费使用制定如下办法:
一、 经费使用的范围与管理规定。
1、办公费是指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印刷复印等支出。
2、交通费指南通市和通州市内交通费用,机关车辆为机关干部到上级机关进行公务活动提供方便,各办公室需要用车时,提前与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联系,安排用车。如机关车辆不够安排时,方可使用出租车,同时鼓励机关工作人员乘坐公交车。由机关管理办派车的,按照金沙35元/趟、南通60元/趟(其他地方标准另定)的标准结算。
3、招待费指来人接待费用,实行对口接待。
(1)机关食堂就餐。机关食堂为机关接待提供全天服务,各办公室需要到食堂就餐,由各办公室开出就餐单,写明接待事由、建议标准,交由机关事务办安排,凭就餐单和费用报销结算券进行审批和报销。
(2)在外就餐。各办公室在饭店就餐,由办公室自行安排,但不得超过总接待费用的1/3,饭店凭办公室签单和费用报销结算券进行审批和报销。
(3)政府接待。凡副处级以上的领导来镇,由办公室填写政府接待申报单,由书记或镇长签字后交由机关事务办公室安排,不经批准自行安排的由办公室自行负责。
4、通讯费指各办公室电话费,包括事业站所。
二、 经费报销的方法。
坚持经费包干使用的原则。按照放权明责、勤俭节约的要求,各办公室的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和通讯费等四项经费以及各项目组工作经费,根据经费承包总额实行包干使用。由机关管理办公室负责印制相当金额的费用报销结算券,按照200元、100元、50元、10元、5元、1元面值印制。结算券视同票据管理,结算券凭盖机关财务专用章生效。由机关事务办公室按照包干总额(扣除通讯费)按季度发放到各办公室主任、各项目组组长,办理结算券签字手续,机关管理办和财政所各执一份。各办公室、各项目组发生的费用一律凭结算券审批和报销。其中:交通费由机关管理办派车的,按照金沙35元/趟、南通60元/趟(其他地方标准另定)的标准向机关驾驶员支付结算券,机关驾驶员第二天将结算券上缴机关管理办公室,由机关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保管结算。其他在外出租车或公交车费用按实际支出凭费用报销结算券审批和报销。招待费用的结算:按照承包总额的2/3发放机关食堂接待的费用报销结算券(绿色),按照承包总额的1/3发放在外饭店接待的费用报销结算券(红色),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凭费用报销结算券审批和报销。在外发生的印刷、复印等办公费用一律凭费用报销结算券审批和报销。
三、本办法从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石港镇人民政府
二00七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