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通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通行复第60号
申请人:梅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6月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了复议申请,并通知被申请人答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通公(开)行罚决字〔2023〕1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恢复申请人的名誉。
申请人称:申请人主观上没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的想法,客观上也没有这样的言论,不构成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的违法事实。“扬言”在《现代汉语辞典》中有三种解释:1.大声的说;2.对外宣扬或者散布;3.夸大其词。根据某公司报案提供的电话录音,可以确认申请人是进行点对点的电话通话,不存在对多人宣扬或散布,也没有任何的夸大其词,不符合扬言的定义。并且在通话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放火、爆炸”的字眼。2023年6月6日20时31分,在《行政拘留通知书》的申辩材料中,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针对“我们认为”进行划线删除,并按上指纹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这一行为对于违法情况还是处于“我们认为”的程度,而不是证据链支撑的“确有”,进一步证明了行政拘留的非法性。
被申请人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第四条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九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案涉违法行为具有管辖以及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扬言实施是指以公开表达的方式使人相信其将实施上述行为,如向大众媒体宣称、向有关部门宣称等。申请人在通话中声称,其化学学的很好,刻意提醒相关工作人员:硝酸钾、硫磺、木炭、白糖加在一起的作用,而火药就是由硝酸钾、硫磺、木炭按比例混合而成。申请人作为一名“化学学的很好的知名大学毕业生”更清楚这三类物质混合的作用,其虽刻意规避“放火、爆炸”等字眼,但在与相关部门通话中无不着重提到了上述物质,还称买了汽油,警告相关部门或单位其化学学的很好。申请人的意图很明显,就是要向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不满足其诉求,将制造放火、爆炸。询问笔录第二页“我们认为”出自办案民警的询问中,该四字删与不删均不影响整体问话的本意,亦不影响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的认定。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案涉违法行为的处罚符合法定程序。2023年6月5日,被申请人依法受理治安案件的调查,同日,传唤申请人到案并进行调查。经集体通案讨论后,于2023年6月6日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其提出陈述申辩,并依法进行了复核。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量罚适当。申请人因在某公司投资期货受损一事,在经相关法院判决败诉,且目前相关诉讼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未能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而是采取先后拨打电话并在电话中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的违法行为。其行为侵犯了公共秩序,且申请人在案发后拒不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主观上并未认错悔过。
本案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5日上午,申请人因在某公司投资受损一事,在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某仓库中,使用手机先后拨打某公司北京座机、中国证监会热线、北京金融法院、上海证监局、某公司上海座机电话。并在电话中声称“如果在6月6号12点之前没有给我一个答复,我将实行我的第二套计划,我喜欢种田,买了硝酸钾肥料,并且担心田里有蛇还买了硫磺,有的时候天气冷,会搞点烧烤,买了一些木炭,还买了白糖,把他们磨成粉。你去了解一下这三样东西加上白糖是什么东西?再加上玻璃瓶,谁敢射击我?”、“担心将来不方便加油,买了一些汽油桶”、“不要逼迫我,我化学学的很好,是中央财经大学的学生,曾经还是国防科技大学的”。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5日受理案件,将申请人传唤至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进行询问。6月6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日申请人进行了陈述申辩,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聊天记录、朋友圈截图;2.调查报告、查获经过;3.《行政处罚决定书》;4.送达回执;5.梅某的询问笔录;6.程某、彭某、王某、石某、陈某、向某的询问笔录;7.手机检查笔录及照片;8.检查笔录(梅某的汽车);9.检查笔录及照片(梅某的住宅);10.证据保全清单;11.发还物品文件清单;12.调取证据清单;1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海金融法院民事判决书;14.与某资本、某公司期货北京、上海证监局、北京金融法院、中国证监会、某公司期货上海通话录音解读;1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6.受案登记表;17.传唤证、送达回执;18.检查证;19.证据保全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20.执行回执、行政拘留通知家属情况记录及相关调查活动音视资料;21.行政处罚告知笔录;22.12386热线工单(证监会);23.集体通案记录表;24.呈请传唤报告书、呈请延长传唤报告书、呈请检查报告书、呈请扣押(扣留)报告书、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呈请行政处罚告知书(拘留处罚)。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5日受理本案并传唤申请人到案并进行调查,6月6日对申请人的住所、车辆、仓库进行搜查。被申请人在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后申请人作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当日即对其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并于2023年6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亦无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是指以公开表达的方式使人相信其将实施上述行为,可以向大众媒体宣称,也可以向有关部门宣称,只要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准备真正实施,都符合该条法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先后拨打某公司北京座机、中国证监会热线、北京金融法院、上海证监局、某公司上海座机电话,在电话中声称自己买了硝酸钾、硫磺、木炭、白糖、汽油桶,并且反复强调自己化学学的很好。而火药一般是由硝酸钾、硫磺、木炭按比例混合而成,申请人扬言实施放火、爆炸事实清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量罚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通公(开)行罚决字〔2023〕11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