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通行复第321号
来源: 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2-31 09:35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通行复第321号

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履职告知书》,于2024年12月4日将《行政复议申请书》直接送至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0日依法受理了复议申请、通知被申请人答复。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被申请人提交了书面答复及证据材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履职告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信访要求:1.政府补缴幼儿园至2002年改制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2.若不能补缴,要求按照改制前工作年限测算具体养老金数额进行按月补偿。但被申请人对上述诉求作出的答复答非所问。

被申请人称,根据《关于职工养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94〕8号)第一条: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是指各地实行养老社会保险(包括固定工退休费用统筹和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时间以各地政府文件规定的实施时间为准)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以后,除国家明确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外,一律按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未缴纳或未缴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计算缴费年限,也不得按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处理;《通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试行办法》实施细则(通劳〔1993〕33号)第四条规定,缴费年限:自本市对全民、市属集体企业实行统筹时间(全民企业1987年10月,市属集体企业1988年1月)起计算,原固定工、经劳动部门批准招用的1978年底前进单位计划内临时工,统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劳动合同制职工、临时工按照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时间为缴费年限;《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苏人社规〔2022〕1号)第七条: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生活费后)除国家有规定外,不得补缴。本案中,申请人起始参加工作时间为1989年,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间为2004年1月至2024年9月,并于2024年10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故其已不符合补缴条件,被申请人告知其按实际缴纳年限核准20年9个月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履职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本案经审理查明:申请人,1989年9月至2003年7月在原三余镇恒兴乡中心幼儿园工作,未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04年1月,南通市通州区城北幼儿园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直至2005年12月。2006年1月,通州市城区社区服务中心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直至2012年6月。2012年7月,南通市通州区誉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直至2024年9月。2024年9月,申请人申请办理退休。2024年10月,申请人要求将1989年至2002年在原三余镇恒兴乡中心幼儿园工作年限计算工龄。2024年11月21日,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履职告知书》,告知:原通州市对全民、市属集体企业实行统筹时间(全民企业1987年10月,市属集体企业1988年1月)起计算。经查询,申请人缴费时间为2004年1月至2024年9月,累计缴费年限为20年9个月。2024年12月4日,申请人对《行政履职告知书》中累计缴费年限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行政履职告知书》;3.退休“一件事”申请表;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查询记录;5.来访登记表;6.《关于职工养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7.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8.《通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试行办法》实施细则;9.《要求补缴2002年政府对公办幼儿园改制前的职工养老保险金》;10.个人缴费记录;11.关于聘用幼儿园教师的工资批复。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的规定可知,被申请人对退休职工的工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等问题具有审查、认定的职责。

二、原江苏省劳动局《关于职工养老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险〔1994〕8号)第一条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是指各地实行养老社会保险(包括固定工退休费用统筹和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时间以各地政府文件规定的实施时间为准)以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实行养老社会保险以后,除国家明确规定可视同缴费年限的时间外,一律按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未缴纳或未缴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计算缴费年限,也不得按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处理。另原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通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中规定,原通州市全民、市属集体企业实行统筹时间(全民企业87年10月,市属集体企业88年1月),即最晚自1988年1月开始,原通州市实行养老社会保险。具体到本案,申请人参加工作时间为1989年,彼时原通州市已实行养老社会保险。现申请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间为2004年1月至2024年9月,被申请人依据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工作年限为20年9个月并无不当。

三、对于申请人在信访诉求中提及的:1.要求政府补缴其在幼儿园工作至2002年改制时应承担的基本保险金;2.如果不能补缴,要求按照改制前在幼儿园工作年限,以基本养老保险测算方法进行测算后的数额,由政府按月补偿。上述两项诉求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履职告知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