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2023〕通行复字第69号
申请人:彭某。
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城南派出所。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
经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系行政指导,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所提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