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5〕14号),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全区行政检查主体(垂直管理部门除外)予以公布。
一、行政机关(43个)
南通市通州区新闻出版局(区版权局)
南通市通州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南通市通州区国家保密局(区国家密码管理局)
南通市通州区档案局
南通市通州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南通市通州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通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南通市通州区教育体育局
南通市通州区科学技术局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
南通市通州区民政局
南通市通州区司法局
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
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通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通州区城市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通市通州区交通运输局
南通市通州区水利局
南通市通州区农业农村局
南通市通州区商务局
南通市通州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南通市通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南通市通州区应急管理局
南通市通州区数据局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
南通市通州区统计局
南通市通州区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人民政府
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人民政府
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人民政府
南通市通州区金沙街道办事处
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办事处
南通市通州区兴东街道办事处
南通市通州区先锋街道办事处
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人民政府
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人民政府
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人民政府
南通市通州区十总镇人民政府
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人民政府
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
南通市通州区兴仁镇人民政府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20个)
南通市通州区消防救援大队
南通市通州区交通警察大队
南通市通州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城北派出所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城南派出所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城西派出所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城中派出所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川港派出所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东社派出所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二甲派出所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刘桥派出所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平潮派出所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十总派出所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石港派出所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五接派出所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西亭派出所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先锋派出所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兴东派出所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兴仁派出所
三、受委托组织(4个)
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南通市通州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
南通市通州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南通市通州区档案馆
四、有关事项
1.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
2.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3.行政检查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因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等情况导致行政检查主体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区司法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