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中央和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镇区园、各行业开展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指导全区法治文化建设,开展法治文化研究和交流。
(三)指导全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制定全区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制度、目标管理及考评办法,组织开展标准化调委会建设,参与调处重大易激化纠纷。
(四)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全区安置帮教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承担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制定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区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各镇区园依法开展社区服刑人员教育改造工作。
(六)指导、监督、管理全区法律服务工作;监督管理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社会法律咨询机构,管理监督在我区设立的外国(境外) 律师机构。
(七)负责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工作,承担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区“1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对外交流合作,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九)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十)负责局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装备,管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十一)负责基层司法所建设,管理、指导基层司法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区法学会、区律师协会、区法律工作者协会、区人民调解协会工作。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