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通州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通办〔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司法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依法治区办)设在区司法局,接受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区司法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依法治区办相关工作,接受区委依法治区办的统筹协调。
第三条区司法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法治建设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区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区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区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查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和年度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的建议,负责跟踪了解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研究提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的意见、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区级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有关区级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审查修改、协调论证区级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责任。承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协调工作。
(四)承办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后评估工作。负责协调各地各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有关争议和问题。承办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编纂工作。承办区级部门及镇(区、园、街道)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负责有关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拟由区政府批准的区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区政府各部门、镇(区、园、街道)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承担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承担区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全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调委会建设,参与调处重大易激化纠纷。
(七)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相应协助。
(八)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全区律师、法律援助、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区123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管理、监督在我区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管理涉港澳台有关律师事务。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职责。
(九)指导本系统对外交流合作,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十)负责本系统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十一)规划、协调、指导全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区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区委依法治区办秘书科。承担区委依法治区办的日常工作。开展全面依法治区和司法行政工作的理论与实践调研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区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区有关重要文件,参与起草综合性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通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意见和措施;负责拟订本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推进司法行政改革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全区依法行政工作,承担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档案、政务公开、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行政复议等工作;负责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负责公文审核和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指导对外交流合作、涉港澳台交流合作等事务;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本系统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和基建投资的使用工作;监督管理本系统的警用车辆、通讯及物资装备;负责局机关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及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信息化建设;负责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政治处。归口管理人事科、宣传教育科。
(三)人事科。承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全区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工作;承办局管干部和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的考核、任(聘)免(解聘)、奖惩及相关人事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基层司法所在编人员的考察、考核、调配、任免工作;配合做好法律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参与系统公务员招录工作,牵头负责局机关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考工作,参与对律师、公证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四)宣传教育科。指导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制定本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本系统表彰奖励工作;参与指导本系统法律职业教育工作。
(五)法治督察科(行政执法协调监督科)。负责拟订全面依法治区决策部署的年度督察工作计划,开展重大专项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制定法治通州、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指标体系的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指导基层法治建设,推动实施法治为民办实事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监督各部门、各镇(区、园、街道)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推进全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认证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证件核发及管理工作;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的普遍性重要性问题;负责区政府“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指导行政裁决工作;指导协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工作;受理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对违法行政行为提出督查处理建议;承担报区政府批准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六)行政复议应诉科。制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承办区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或者转送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处理涉及行政复议的来信来访事项;承担全区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工作;指导、监督全区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区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行政应诉工作制度;代理或者参与区政府行政应诉事务;处理涉及行政应诉的来信来访事项;承担全区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工作;协调区政府涉讼法律事务;指导、监督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承办向区政府申请的行政赔偿案件;负责全区行政应诉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应诉等其他法制工作。
(七)政策法规科。负责拟订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办理有关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拟由区政府批准的区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承担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和执行情况跟踪检查工作;指导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及清理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认证工作;承担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承办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办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各区级部门、各镇(区、园、街道)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承担区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区政府合同审查工作;指导监督全区政府合同工作。
(八)社区矫正管理科(社区矫正管理大队)。贯彻执行社区矫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依法开展和指导监督全区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组织指导监督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培训和理论研究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区社区矫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九)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负责拟订法治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工作,推进全民普法;指导、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各地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工作;指导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承担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负责制定全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负责面向社会征集法律法规制定项目建议有关工作;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指导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承办全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和年检工作;指导、监督区调解员协会、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工作。
(十一)公共法律服务科(区法律援助中心)。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实施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管理、指导、监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仲裁工作;参与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区法律援助基金会工作。
(十二)公证与律师管理科。指导、监督全区公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指导、监督全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开展执业活动,负责全区公证机构的设立初审、公证机构负责人核准工作,公证员任职初审工作;负责拟订、调整全区公证员配备方案;参与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开展区属公证机构、机构负责人和公证员的年度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负责全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和对申请律师职业初审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参与律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协助市司法局开展全区律师年度考核工作。
机关党总支。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包括机关工会、妇联、团支部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
第五条区司法行政系统政法专项编制86名,其中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38名,基层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4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区委依法治区办专职副主任1名,政治处主任1名,区委依法治区办主任由区领导兼任。股级领导职数23名,其中正科长(主任)13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长(副主任)10名。
第六条区司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区司法局行政权力事项按《南通市通州区司法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规定执行,在《南通市通州区司法部门行政权力清单》之外,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权力。
第八条本规定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