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动更大程度便民利民,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依据国务院、江苏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第三批)和取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二批)中部分证明事项的公告》《省司法厅关于南通市优化调整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复函》要求,对我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其中,新增第三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23项,第一、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中调整6项、取消2项。(详见附件)。
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及时调整公布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严格规范工作流程、完善配套制度、加强承诺核查、健全信用管理、强化风险防范、加快数据共享,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附件:1.通州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三批)
2.通州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二批)中调整的证明事项
3.通州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二批)中取消的证明事项
南通市通州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
附件1
通州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三批)
序号 |
证明名称 |
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实施层级 |
实施区域 |
区本级实施部门 |
备注 |
(一)省级第三批清单认领事项(2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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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渔业捕捞许可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省、市、县级 |
全省 |
区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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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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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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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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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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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种子实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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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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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学历证书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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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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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1.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2.棚户区被征收人首次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 |
税务主管部门 |
市、县级 |
全省 |
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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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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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
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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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分支机构审计报告 |
企业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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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 |
企业申报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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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
纳税人办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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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证明 |
纳税人取得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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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表 |
城市公交企业取得公共汽电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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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专用车证 |
1.防汛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防汛专用车证”); 2.森林消防部门取得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车辆,申报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提供“森林消防专用车证”)。 |
税务主管部门 |
市、县级 |
全省 |
区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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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家庭成员信息证明 |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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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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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身份证明 |
1.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申报享受免征契税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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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省级清单外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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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气象主管部门 |
市、县、乡级 |
全市 |
区气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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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不动产登记领域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的材料 |
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市、县级 |
全市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附件2
通州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二批)中调整的证明事项
序号 |
证明名称 |
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区本级实施部门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许可证(新领、变更、校验、注销)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区卫生健康委 |
调整实施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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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业务人员的学历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非生物制品类)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区农业农村局 |
调整事项名称 |
原事项名称为“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 |
3 |
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个人学历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生物制品类) |
原事项名称为“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物制品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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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从业人员培训证明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区农业农村局 |
调整事项名称 |
原事项名称为“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5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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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章程和管理制度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专职工作人员证明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调整设定依据 |
按照人社部最新规定 |
附件3
通州区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第一、二批)中取消的证明事项
序号 |
证明名称 |
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区本级实施部门 |
调整方式 |
备注 |
1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或批文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区行政审批局 |
取消 |
该事项已优化流程,精简办事材料,不再需要提供 |
2 |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健康证明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区农业农村局 |
取消 |
该事项已无需提供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健康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