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8年5月21日收到关于玉米味糖果(抽样单编号:GC18320000295230250)的检验报告,于2018年5月21日送达通州区上海如海超市张芝山加盟店并启动核查处置,现将有关问题食品风险控制情况报告如下:
一、通州区上海如海超市张芝山加盟店经营的玉米味糖果
(一)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谱尼测试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于2018年04月16日对通州区上海如海超市张芝山加盟店经营的标称生产者名称徐州韩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味糖果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该玉米味糖果标注:规格型号:120克/袋,生产日期:2017-11-03,生产者:徐州韩氏食品有限公司。经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综合技术中心检验(检验报告编号:NO:S201803843/S201803844F),问题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二)2018年5月21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上述生产日期为2017-11-03、生产者名称为徐州韩氏食品有限公司的玉米味糖果。经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11月6日从南通市崇川区忠慧食品批发部购进上述玉米味糖果80袋,购进价2.6元/袋,以3.5元/袋的价格销售上述玉米味糖果80袋(含买样的9袋),货值金额280元。
(三)2018年5月21日,向通州区上海如海超市张芝山加盟店送达了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通知书[通市监食召回字(2018)0521号],并要求当事人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并及时向我局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当事人在知道检验结果后,立即主动启动召回程序,发出了“召回通知”,因售出时间较长,无法联系到购买者,且在发出召回通知后无顾客上门退货,故未能召回到上述玉米味糖果。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