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五窑砖瓦厂有限公司等72家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
来源: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11-17 15:30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五窑砖瓦厂有限公司等72家有限责任公司(详见附表):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连续两年未年报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单位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2023年度、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9日发布《关于连续2年未年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你单位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核查记录》,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通过预留联系方式联系你单位的记录,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的事实;

2、本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你单位的两年未年报的系统截图,证明你单位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2023年度、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的复函,证明你单位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证据均已向相关人员出示,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本局认为:你单位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构成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如要求举行听证,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管泳宇  联系电话:0513-86548622

联系地址:南通市通州区新金西路80号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7日

企业终结报告附表(公示).xlsx

13.行政处罚告知书-72家企业.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