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石港镇四港蚕茧专业合作社等24家专业合作社(详见附表)。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2023年度、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2025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制发通州市监协查〔2025〕0704号《协助调查函》。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于2025年7月28日复函,提供了当事人2023年至2024年纳税情况证明文件。2025年7月29日,本局发布《关于连续2年未年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
2025年9月1日《关于连续2年未年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的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
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年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经局长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2023年度、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9日发布《关于连续2年未年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核查记录》,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通过预留联系方式联系当事人的记录,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事实;
2、本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的两年未年报的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2023年度、2024年度的年度报告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通州区税务局的复函,证明当事人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证据,在调查过程中,均已向相关人员出示,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本局于2025年11月17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对其上述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法联系,连续两年未年报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符合需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应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当事人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内向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南通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