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20683323619318A/2020-00265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号: 通市监党组〔2020〕11号
成文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0-08-24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负面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负面清单》的通知
来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8-26 16:16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负面清单

第一章 总则

为强化党风廉政和作风建设工作要求,驰而不息抓纪律、转作风、提效能,营造正风肃纪、清风廉洁的工作环境,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负面清单。

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全体干部职工要把负面清单作为纪律“红线”,严格遵守,不越雷池。

第二章 公务接待负面清单

1. 严禁随意增加接待项目或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2. 严禁违规用公款相互宴请。

3. 严禁提供明令禁止的菜肴以及香烟、高档酒水,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准提供鱼翅、野生黄鱼、鲍鱼、燕窝、辽参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4. 严禁使用高消费餐饮场所和私人会所。

5. 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或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

6. 严禁收送礼金、有价证券、各类纪念品、土特产等。

7. 严禁接待单位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8. 严禁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9. 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10. 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11. 严禁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12. 严禁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个人负担的费用。

13. 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4. 严禁以虚假票据报销接待费用或超标准接待后分散报销。

15. 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16. 严禁到上级机关所在地宴请上级机关领导或工作人员。

17.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违规租车借车。

18. 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9. 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为接待对象结算住宿费。

20. 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打电子屏等欢迎标语,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插放彩旗,不得专门布设展示板,不得安排群众迎送。

21.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无接待公函或事前接待审批单的一律不予报销。

22.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公款吃喝负面清单

1. 严禁公款大吃大喝或违规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2. 严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3. 严禁公款购买香烟和高档酒水。

4. 严禁借调研、会议等工作之机组织宴请并提供高档菜肴和酒水。

5. 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公务接待、商务接待,借机大吃大喝。

6. 严禁不吃公款吃老板,利用企业内部食堂或个人接待场所请吃、吃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一桌餐”等消费场所。

第四章 公款旅游负面清单

1. 严禁公款旅游或以学习培训、红色教育、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

2. 严禁改变公务行程或延长公务出差时间,借机旅游。

3. 严禁干部出游、企业(老板)买单。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把个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外出旅游费用转嫁给管理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

4. 严禁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举办研讨、论坛等或以研讨、论坛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第五章 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负面清单

1. 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2. 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

3. 不得超编制、超标准或未经批准配备公务用车;违规租赁车辆或违规使用租赁车辆;违规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或私车公养;一人占用两辆(含)以上公务用车。

4. 不得违规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

5. 不得以各种名义借用、调用、换用下属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或个人车辆,作为公务用车。

6.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违规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借车、换车。

7. 在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不得不按要求封存应当封存停驶的公务用车。

8. 不得违规将公务用车用于非公务活动或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维修保养、保险、燃油、过路等费用。

9. 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

10. 不得违规处置公务用车。

11. 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12. 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在补贴区域内使用公务用车或用公款租用社会车辆从事普通公务活动。

13. 不得将公务用车用于上下班接送、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或搭乘家属、亲友等非公务相关人员。

14. 不得擅自扩大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

15. 不得违规使用公款为个人或集体提供非公务交通便利,以及向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转嫁用车费用。

16. 不得变相为领导干部私车配备专兼职驾驶员,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务影响长期占用下属或他人车辆。

17. 不得在酒店、宾馆、娱乐场所、景区、居民小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车辆。

18. 不得故意损坏公车GPS定位装置或遮挡、毁坏公务用车标识等逃避监督管理。

19. 不得以没有公务用车或公务交通补贴不足为由,消极怠工、延误工作。

20. 领导干部不得在调职后继续使用原单位公务用车,以及离职、退(离)休后仍违规占用原单位公务用车。

21. 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规范使用公务车智能化管理服务平台或事业单位车辆用车登记。

第六章 配备使用办公用房负面清单

1. 不得以各种理由违规决定或者批准改扩建、新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2. 不得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

3. 不得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

4. 不得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5. 不得违规配置高档办公用品、高端设备和豪华家具;违规更换或添置办公家具,配备与办公无关的设施设备。

6. 采取合用方式办公时,缺编、挂职、借用、编外人员不得与单位领导(包括科级)安排在同一办公室内。

7. 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任职部门同时安排办公用房。

第七章 发放津补贴或福利负面清单

1. 不得违规以各种名义,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以及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等形式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2. 不得违规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发放津补贴。

3. 不得以发放津补贴或福利的形式,变相私分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

4. 不得私设“小金库”,并使用相关钱款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5.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违规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补贴或福利。

6. 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各类资金发放津补贴或福利。

7. 不得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社保基金。

第八章 工程建设招投标负面清单

1. 严禁优亲厚友、利用招投标活动搞利益输送,或要求投标人为相关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

2. 严禁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违反规定以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形式替代公开招标,或以化整为零、分解工程项目等方式规避招标。

3. 严禁在招投标过程中设定不合理的入围门槛条件、为特定投标人定制招标条件、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或者纵容围标串标陪标等。

4. 严禁经办人或其亲属收受或变相收受投标人任何形式的馈赠、接受投标人提供的无偿服务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向投标人索要钱物。

5. 严禁参与投标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及高消费娱乐活动。

6. 严禁向有关单位作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建设项目,甚至直接指定分包单位的要求。

第九章 操办婚丧喜庆负面清单

1. 严禁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未按规定报告,宴请人数超过规定人数且未进行公示。

2. 严禁通过分批宴请等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

3. 严禁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婚丧喜庆事宜。

4. 严禁以不设宴席、不设礼台、私下收受礼金等方式违规操办、借机敛财。

5. 严禁直接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婚丧喜庆费用,或利用职权、职务影响,减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6. 严禁在婚丧喜庆中违规使用公款公物,或者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借用企业或个人的场所、车辆等。

7. 严禁利用职权、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章 收送礼品礼金负面清单

1. 不得在公务活动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支付凭证和有价证券等。

2. 不得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3. 不得用公款购买、赠送节礼。

4. 不得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5. 不得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接受或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

6. 不得通过违规收送、违规审批、插手经营等方式,利用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取私利。

7. 领导干部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收受与该领导干部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第十一章 教育培训负面清单

1. 严禁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2. 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3. 学员之间、教员和学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4. 学员不准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学员之间不准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

5. 学员不准请人代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不准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

6. 学员学习培训期间,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

7. 学员在校期间及结(毕)业以后,一律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章 财务审计负面清单

1. 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2. 严禁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劵等,搞请客送礼活动。

3. 严禁以经费拨付食堂的形式,变相发放福利。

4. 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5. 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6. 严禁将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下属单位账户使用。

7. 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严禁设立“小金库”。

8. 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

9.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严禁超标准安排公务接待,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10. 严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隐匿接待费支出,严禁在各类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严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11. 严禁弄虚作假报销差旅费及套取差旅费伙食补助及市内交通费的行为,严禁违规报销景区门票。

12. 严禁违反政府采购规定购买货物、服务及工程,严禁超过规定限额标准、但未经立项或未通过采购管理小组,擅自购买货物、服务及实施工程的行为;严禁拆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行为。

13. 严禁超标准配置固定资产,严禁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14. 严禁违反《通州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集体审核制度》规定审核、发放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15. 不得报销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票据,确因特殊原因购买不到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本人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并由分管领导签字背书,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16. 不得以烟酒等党风廉政建设明令禁止的物品开展走访调研慰问等活动。

第十三章 会议活动负面清单

1. 严禁租借酒店、休闲场所会议设施,部门工作会议限在机关会议室、培训中心召开。

2. 严禁奢华布置会场,除必要的会标外,不得在会场外摆设花篮、悬挂条幅等。

3.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会议用餐严格按标准实行工作餐,同城与会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就餐。

4. 严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或借会议便利组织公费旅游及高消费娱乐活动。

5. 严禁以开会之名赠送礼卡(券)、礼品、纪念品,不得给公职人员发放误餐费。

6. 严禁以各种名义向下属单位、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会议费用,或向与会人员推销书籍、资料等。

7. 严禁在会议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或以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

8. 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9. 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严禁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套取会议资金。

第十四章 廉洁自律负面清单

1. 机关单位和党员领导干部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会员卡和电子红包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受下属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赠送的土特产或提货券。

2. 严禁组织和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3. 严禁参加管理和服务对象组织的宴请、娱乐和旅游活动。

4. 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或者以私人住宅改造而成用于接待特定对象的场所,不得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

5. 严禁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6. 严禁借干部调整、岗位变动等名义用公款安排宴请和聚餐。

7. 严禁在单位食堂、内部招待所、农家乐等场所搞变相的公款大吃大喝。

8. 上班时间、工作日午休、值班期间和公务出差期间一律不准参与打牌、打麻将等活动。

9. 领导干部不得组织由本人支付费用,有同事、下属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的聚众酗酒,参加其他私人聚会(休闲娱乐活动)和自费餐叙也应注意形象,不能失态,不劝酒、不醉酒、不酗酒,更不得酒后驾车、酒后滋事。

10. 严禁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接受有偿陪侍服务。

11. 严禁违规举办各类节日庆典活动。

12. 严禁用公款进行相互走访、宴请、联欢等拜年活动,单位之间及单位内部一律不准用公款送礼、宴请或摆分岁酒等。

13. 严禁与下属单位或企业联合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晚会。

14. 严禁使用财政资金、国有企业资金高价聘请演艺人员举办各类活动。

15. 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公款在电视、报纸等媒体播放、刊登贺词或拜年。

16. 严禁在干部任职履新过程中,搞迎来送往,搞宴请、聚餐,收送礼品、纪念品。

17. 严禁组织和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十五章 行风建设负面清单

1. 严禁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2. 严禁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及其它消费活动。

3. 严禁在证照办理、资格认定、监管维权、案件查办、检验检测、资产管理等履职工作中违反法定程序、弄虚作假或违规牟利。

4. 严禁无法定依据、不出具有效票据收费、罚款和扣押物品。

5. 严禁违规向外界泄露案件查办信息或为违法生产经营者出主意对抗执法、逃避处罚。

6. 严禁利用职权到管理和服务对象处报支费用、推销(介绍)商品或服务谋取私利。

7. 严禁在工作日中午饮酒和酒后执法。

8. 严禁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

9. 严禁酒后驾车或公车私用。

10. 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十六章 服务窗口负面清单

1. 不得擅自否决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

2. 不得在上班期间利用手机及电脑浏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3. 不得在工作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 不得在上班期间串岗、脱岗,扎堆聊天。

5. 不得冷落、刁难、歧视服务对象。

6. 当服务对象出现误解或出言不逊时,不得与其争吵。

7. 当窗口无业务办理时,不得将腿、脚跷在台面或椅子上、半躺或仰躺在椅子上、趴在台面上以及做出其他散漫之举。

8. 男士不得留长须、长发、怪发,女士不得浓妆艳抹;不得在工作区域穿拖鞋,在服务大厅试衣、更衣。

9. 不得利用职权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收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

10. 不得利用职权到服务对象处报支费用、推销(介绍)商品或服务谋取私利。

第十七章 行政执法负面清单

第一条 行为规范负面清单:

1. 严禁简单粗暴、激化矛盾;

2. 严禁冷漠生硬、以势压人;

3. 严禁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4. 严禁徇私舞弊、刁难报复;

5. 严禁态度蛮横、酒后执法;

6. 严禁吃拿卡要、私分财物。

第二条 语言规范负面清单:

1. 不得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发表与法令、政令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2. 不得说粗话、脏话,不得有侮辱性、蔑视性、指责性、牢骚性的语言;

3. 不得涉及与执法无关的内容。

第三条 仪容仪表规范负面清单:

1. 不得勾肩搭背;

2. 不得仰卧、斜躺、翘腿、抖腿;

3. 不得嬉笑打闹;

4. 不得化浓妆,不得染彩发、指甲等;

5. 不得纹身、剃光头;

6. 不得抽烟、不得佩带畸形及迷信饰物等;

7. 不得着制服时袒胸露怀,不得卷裤腿;

8. 不得夏季穿拖鞋、露趾凉鞋。

第十八章 其他情形负面清单

1. 严禁借用管理或服务对象的住房。

2. 严禁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

3. 严禁超面积为异地交流干部公款租赁房屋;严禁公款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水电气暖、网络费、物业费及其他费用。

4. 严禁参加与本人行政或学术工作无关的各类研讨、论坛;或者在各类研讨、论坛中挂名任职、发贺信贺电、题词、剪彩等。

5. 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或违规收受、持有私人会所的会员卡。

6. 严禁领导干部用公款编印、出版个人专著或文集;以各种名义向单位和个人要求为编印、出版自己的专著或文集提供经费赞助;利用职务便利或职权影响向分管或有工作联系的单位和个人摊派发行个人专著或文集。

第十九章 中共党员100条负面清单

第一条 政治纪律负面清单:

1. 严禁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2. 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3. 严禁公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

4. 严禁制作、贩卖和传播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

5. 严禁私自携带、寄递反党读物和视听资料出入境;

6. 严禁组织、参加反党活动;

7. 严禁组织、参加反党组织;

8. 严禁组织、参加邪教组织;

9. 严禁组织、参加党内秘密集团或其他分裂党的活动;

10. 严禁搞团团伙伙、捞取政治资本;

11. 严禁对抗党和国家政策;

12. 严禁挑拨民族关系;

13. 严禁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

14. 严禁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

15. 严禁对抗组织审查;

16. 严禁组织参加迷信活动;

17. 严禁叛逃行为;

18. 严禁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党言论;

19. 严禁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利益;

20. 严禁党员领导干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

21. 严禁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

第二条 组织纪律负面清单:

22. 严禁个人专权擅断;

23. 严禁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

24. 严禁党员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安排决定;

25. 严禁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大事项;

26. 严禁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7. 严禁对个人档案资料弄虚作假;

28. 严禁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

29. 严禁违规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30. 严禁诬告陷害他人;

31. 严禁侵犯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2. 严禁侵害党员的批评、检举、控告、申辩、作证等权利;

33. 严禁搞非组织活动破坏民主程序;

34. 严禁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35. 严禁在晋升等工作中违反规定谋取利益;

36. 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等利益;

37. 严禁违反规定发展党员;

38. 严禁违规获取外国身份;

39. 严禁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40. 严禁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

第三条 廉洁纪律负面清单:

41. 严禁以权为他人牟利、本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42. 严禁权权交易、为对方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43. 严禁纵容、默许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谋取利益;

44. 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

45. 严禁违规向从事公务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送礼;

46. 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47. 严禁违规接受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48. 严禁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各种消费卡;

49. 严禁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50. 严禁违规经商办企业;

51. 严禁违规买卖股票或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52. 严禁违规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53. 严禁违规兼职;

54. 严禁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任职或从事营利活动;

55. 严禁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营或者从业;

56. 严禁违规为本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

57. 严禁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或集体利益;

58. 严禁利用职权侵占公私财物;

59. 严禁利用职权违规使用公物;

60. 严禁组织、参加公款宴请、公款高消费活动;

61. 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

62. 严禁违规发放薪酬奖金;

63. 严禁公款旅游;

64. 严禁违规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

65. 严禁违规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车;

66. 严禁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

67. 严禁违规举办节会、庆典活动;

68. 严禁擅自举办评比表彰活动;

69. 严禁违规兴建、装修楼堂馆所;

70. 严禁违规用房;

71. 严禁权色交易;

第四条 群众纪律负面清单:

72. 严禁侵害群众利益;

73. 严禁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

74. 严禁优抚救灾中优亲厚友;

75. 严禁消极应付群众利益诉求;

76. 严禁粗暴对待群众;

77. 严禁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

78. 严禁好大喜功致使损害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

79. 严禁党员见危不救;

80. 严禁侵犯群众知情权;

第五条 工作纪律负面清单:

81. 严禁党员领导干部不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82. 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在职权范围内发生公开反党行为;

83. 严禁党组织不履行从严治党责任;

84. 严禁党组织违规处理违纪工作;

85. 严禁因渎职导致所管理人员叛逃和出走;

86. 严禁瞒报和虚假汇报行为;

87. 严禁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88. 严禁违规干预司法行为;

89. 严禁违规干预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

90. 严禁泄露、扩散或者窃取涉密资料;

91. 严禁违反考试录取工作纪律;

92. 严禁不当谋求公款出国(境);

93. 严禁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变更路线;

94. 严禁境外违法犯罪或不尊重宗教习俗;

95. 严禁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六条 生活纪律负面清单:

96. 严禁生活奢靡、贪图享乐;

97. 严禁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98. 严禁违反公序良俗;

99. 严禁违反社会公德;

100. 严禁违反家庭美德。

第二十章 附则

全系统干部职工要把负面清单作为纪律“红线”,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深入学习,督促本单位全体同志严格遵守,不越雷池。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任何顶风违纪违法者都必然受到严惩。

本负面清单由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党委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