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解答
来源: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0-02-01 10:15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决策部署,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相关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劳动和谐稳定。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明电【2020】5号)文件要求,现就疫情期间涉及到的企业劳动关系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用人单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2.用人单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劳动合同到期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延迟复工等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分别顺延至劳动者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用人单位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对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假期延长期间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由企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劳动报酬。另外,疫情期间,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通州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8.5元/小时);企业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5.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职工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对因政府采取延迟复工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二是对符合规定正常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市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职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正常工资,鼓励用人单位以适当方式给予关怀和奖励,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6.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劳动者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答:按照省政府要求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的命令,用人单位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生活(通州区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月),但对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

7.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对返岗复工困难的职工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用人单位可与职工协商作为事假或者劳动合同中止处理,亦可以作为待岗处理。待岗期间,用人单位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8.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应如何处理?

答:一是用人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二是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稳岗补贴。三是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向企业注册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9.因疫情防控影响到仲裁时效如何处理?

答: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10.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劳动用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怎么办?

答:对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在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劳动用工和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12333、0513-86112798)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0513-86512231)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