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经区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程》的出台,对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稳定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2021年12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通州区结合本区实际,出台了《规程》。
二、政策目标
将符合条件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应保尽保。
三、主要内容
《规程》包括总则、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社会保障方式、资金管理、附则共五章二十七条。
(一)关于保障范围。一是明确安置人员的产生范围和条件(第三条)。安置人员产生办法另行制定。二是规定安置人员名单产生的责任主体和程序要求(第四条)。三是规定将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第二条、第四条)。
(二)关于社会保障费用。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功能定位是用于保障对象的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规定筹资渠道有两个:一是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二是保障对象经书面确认全额抵缴安置补助费,增加社会保障费用(第八条)。
(三)关于最低筹资标准。确定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的情况下社会保障费用的最低筹资标准。安置补助费不抵缴的,社会保障费用最低筹资标准为上述标准减去安置补助费金额(第九条)。
(四)关于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规定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进行审核(第十一条)。
(五)关于基准日的设定。以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的标准和保障对象的年龄段(第十二条)。
(六)关于社会保障方式。规定被征地农民应当参加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第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家庭或者个人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第十八条)。
(七)关于社会保障资金。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并为被征地农民建立个人分账户(第十九条)。明确个人分账户资金记账利率(第二十条)。
(八)关于个人分账户资金。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个人分账户资金按规定为其代缴保费或退返个人缴费部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对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不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而是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第二十二条)。个人分账户资金经使用后有余额的,余额处理办法按照南通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明确个人分账户死亡继承和一次性领取的情形(第二十五条)。
(九)关于政策衔接。规定《规程》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仍按照原保障方式进行保障。
四、职责分工和规范管理
(一)职责分工:《规程》明确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第六条)。
(二)规范管理:全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按规定纳入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规范业务政策和经办规程。建立跨部门的数据共享校核机制(第七条)。明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