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来源: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07-16 15:12 累计次数: 字体:[ ]

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三条 本局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四条 本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五条负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担其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六条 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本局及时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5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