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55858940/2021-00037 | 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通知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1-25 | 有效性: | 有效 |
名称: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50问 |
1问:哪些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答:(1)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用人单位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3)当用人单位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时,一般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2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的范围?
答:(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3问: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有何时效规定?
答: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申请人以时效中断、时效中止为由主张请求未过时效的,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4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的条件?
答:(1)申请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2)争议事项属于劳动人事争议;
(3)争议事项属于本委管辖范围;
(4)申请书规范且材料齐备,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5问:哪些情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答:(1)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范围的;
(2)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3)没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的;
(4)申请人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的;
(5)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对仲裁委员会已经依法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案件又申请仲裁的;
(6)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对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的案件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又申请仲裁的。
6问: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2-3份(或者按被申请人人数+1提供,详细陈述申请事由,本人签名);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核对后返回原件);
(3)委托代理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议件(如当事人的代理人是职业律师的,应提供职业律师的证件复议件、律师函;当事人的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居委会推荐的相关证明,公民代理人应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交不收取当事人费用的承诺书);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可到其登记注册的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印章);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暂住证、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以及被处罚凭证和被开除、除名、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或证书等。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时,应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退回原件;
(6)集体劳动争议(30人以上)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① 推选3至5名员工代表,填写并提交《员工推举代表书》(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名按手印);② 填写并提交《权益登记表》(一式三份,员工本人签字认可,员工代表签名);
(7)申请人是工伤的,应提供由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或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表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表或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表;
(8)《提交材料证据清单》一式两份;
(9)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7问:劳动人事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仲裁申请书应由申请人本人签字,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应该加盖单位公章。
8问:申请劳动人事仲裁有哪些程序规定?
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案件,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做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应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9问: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1)协商。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2)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遵循双方自愿原则。
(3)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问: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到哪些组织申请调解?
答:(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3)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4)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5)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11问:当事人是否可申请庭前调解?
答:可以。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
12问:庭审过程中是否可以进行调解?
答:可以。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
13问:经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该如何做?
答: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14问:调解书何时生效?
答: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15问: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该如何办?
答: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16问:哪些调解协议不予制作调解书?
答: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制作调解书: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3)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的;
(4)违反自愿原则的;
(5)内容不明确的;
(6)其他不能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制作调解书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17问:不经过调解是否可直接申请仲裁?
答: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依法受理。
18问: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答:(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
19问: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该如何做?
答: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0问:何时提出反申请?
答: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21问:反申请受理后应如何处理?
答: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22问: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能否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答:仲裁处理结果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自行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23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否收费?
答:不收费。
24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如何确定当事人?
答: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25问: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如何确定当事人?
答: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26问: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如何确定当事人?
答: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27问: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哪个仲裁委员会管辖?
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28问:如何知晓开庭时间以及仲裁庭组成情况?
答: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29问:如何申请延期开庭?
答: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30问:仲裁庭审可以旁听吗?
答:依法公开审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允许公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参与旁听,旁听人员需凭仲裁委员会发出的旁听证进入仲裁庭。但下列人员不准参加旁听:
(1)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精神病人;
(3)醉酒的人;
(4)其他不宜参加旁听的人。
31问: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仲裁庭纪律有哪些?
答:(1)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许喧哗、吵闹,不准吸烟。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进行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辩论问题时,必须在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发言应征得仲裁员许可,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3)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按缺席仲裁处理;(4)出庭人员应将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振动状态,在庭审期间不得随意接听手机;(5)旁听人员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闹及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6)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员及工作人员有权劝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仲裁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问:收到书面开庭通知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有何后果?
答: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33问:应在什么时候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答: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34问:哪些情形可以简易处理?
答:简易处理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由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案件: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
(2)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3)双方当事人同意简易处理的。
仲裁委员会决定简易处理的,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并应当告知当事人。
35问:集体争议案件如何参加仲裁活动?
答: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36问:证据的类型有哪些?
答:(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8)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37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证据一般有哪些?
答:(1)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2)在保存年限内的(二年)内的职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3)用人单位建立的职工名册;
(4)在保存年限(二年)内的考勤记录;
(5)对劳动者实施奖惩的资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各项决定;
(6)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
(7)其他由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持有或保管的证据材料。
38问:申请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申请鉴定方先行垫付,案件处理终结后,由鉴定结果对其不利方负担。鉴定结果不明确的,由申请鉴定方负担。
39问:如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答:当事人可以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仲裁委员会许可。
40问:仲裁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在多长时间内审理结案?
答: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41问:劳动人事仲裁裁决分为哪几类?
答:仲裁裁决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
42问:哪些案件属于“终局裁决”?
答:仲裁庭裁决案件时,申请人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对单项裁决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前款经济补偿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赔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
根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当分别制作裁决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43问:对“终局裁决”不服,怎么办?
答:(1)劳动者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4问: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裁决书不予履行的该怎么办?
答: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45问:申请先予执行有哪些的条件?
答: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46问:有哪些情形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计算仲裁期间?
答:(1)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仲裁活动的;
(2)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3)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专业性问题进行核定的;
(4)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或者司法鉴定的;
(5)公告送达的;
(6)其他需要中止计算仲裁期间的情形。
47问:哪些情形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终结审理?
答:(1)申请人为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放弃申请权利的;
(2)涉及经济利益的劳动人事争议,被申请人为自然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仲裁庭逾期未作出裁决,当事人不同意继续由仲裁委员会审理的;
(4)其他需要终结审理的情形。
48问:申请人逾期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怎么处理?
答: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49问:仲裁文书通过哪些途径送达?
答:(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 (4)邮寄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适用前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仲裁文书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可以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发布公告,同时,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保留相应的网页记录。 劳动者人数在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用人单位的,可以通过布告形式公布。布告应当张贴在用人单位主要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或者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住所地,自布告张贴次日起,即视为送达。
50问:能否查阅、复制案卷?
答:可以。对案卷正卷材料,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依规查阅、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