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19-10-18 09:55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同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失业登记

申报失业登记的,可到常住地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也可通过“南通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办理。需要纸质《就业创业证》的可到街道(乡镇)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打印。

失业登记后申报人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相关政策办理。

二、关于申报就业登记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以及实现其它灵活就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本人在就业创业地或常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申报就业登记。也可通过“南通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劳动者应对本人申报的就业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采用申报事项告知承诺制。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办理时需提交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

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站)对其就业状态进行核实,并在系统中做好就业登记。

劳动者申报就业登记且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就业登记后申报人即依规被注销原失业人员身份,以及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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