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区、园、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区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创业促进就业政策,降低大众创业成本,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促进富民增收,根据江苏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江苏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金【2018】124号)及南通市《关于印发<南通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财社[201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南通市通州区富民创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已经区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财政局 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通州支行
2020年5月28日
南通市通州区富民创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加强富民创业贷款管理,根据省、市有关创业贷款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南通市通州区富民创业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富民创业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主体(个体工商户或企业)为借款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对贷款对象进行资格审核,由富民创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提供风险代偿,由经办此项贷款的协议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发放贷款和贷后管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我区创业主体创业或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各职能单位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及行业规范独立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用于为创业贷款提供风险代偿,由区财政部门专项存储于合作银行封闭运行,首期规模为1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在通州区设点经营,且能针对富民创业贷款业务具备“六专”(即专业团队、专项规模、专职审批、专门考核、专设流程、专题宣传)的银行机构。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银行,可书面申请加入富民创业贷款业务合作,经区人社部门考核验收合格并签订合作协议后,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区人社部门作为富民创业贷款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 配合区财政部门制定富民创业贷款管理办法;
2. 确定合作银行,签订富民创业贷款合作协议;
3. 负责风险补偿资金风险控制预警,相关情况及时向区财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区财政部门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事项的调整和决策;
4. 牵头负责富民创业贷款日常管理服务和考核工作,负责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认定,负责贷款贴息额的核定和发放,提出贷款贴息、资金规模调整建议;
5. 牵头负责对贷款损失进行审核、评估,提出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意见并报区财政部门;
6. 根据合作银行贷款情况,准确编制年度贷款贴息预算并及时报区财政部门;
7. 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配合区财政部门做好绩效再评价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1. 会同区人社部门和人行通州支行制定富民创业贷款管理办法;
2. 配合区人社部门确定合作银行;
3. 配合人社部门对贷款损失进行审核,对确定的风险补偿资金支出与核销进行账务处理;
4. 配合区人社部门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事项的调整和决策;
5. 在预算范围内,根据人社部门的申请下达贴息资金计划,并适时监督贴息资金发放情况;
6. 对风险补偿资金运作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专项审计或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人民银行通州支行主要职责包括:
1. 配合区财政和人社部门制定富民创业贷款管理办法;
2. 配合区人社部门确定合作银行;
3. 配合区人社部门指导和督查合作银行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发放贷款;
4. 对合作银行发放的富民创业贷款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备案。
第八条 合作银行主要职责包括:
1. 开立风险补偿资金专用账户,作为补偿资金存放及支出的专用账户;
2. 根据风险补偿资金规模和业务发展规划制定当年富民创业贷款计划,同时向区人社部门报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3. 负责风险补偿资金风险控制、账户管理、资金核算管理工作,保证补偿资金的安全,如发生风险补偿资金非正常代偿划转的情况,应于发生当日向区人社、财政部门报告;
4. 将发放贷款情况报区人社部门、人行通州支行备案;
5. 负责富民创业贷款客户日常服务、维护和贷后管理工作,加强贷款风险控制与预警;
6. 贷款逾期发生后,及时追讨资金;贷款损失发生后,积极主动追偿资金;
7. 配合区人社部门、区财政部门开展对损失款项进行审核、评估工作,贷款损失及拨付代偿资金金额确认后,向人社部门提出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申请,代偿资金到位后及时进行逾期贷款清理;
8. 配合有关部门对风险补偿资金运作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章 贷款对象资格审核
第九条 富民创业贷款扶持范围
1. “个人富民创业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的对象为在我区创业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和自己出资的创业主体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2. “合伙企业富民创业贷款”(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贷款”)的对象为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在我区合伙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3. “小微企业富民创业贷款”(以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的对象为在我区范围内注册经营,吸纳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并符合银行信贷准入条件的小微企业。
第十条 申请富民创业贷款的基本条件
1. 创业实体在我区范围内注册且正常经营,经营场所与注册登记场所一致;
2. 申请合伙企业贷款,须合伙人为实际出资人;
3. 申请小微企业贷款,须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认定标准。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富民创业贷款的额度
个人贷款一般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中超过15万元的,应提交创业计划书,由人社部门根据项目可行性和资金需求量等指标审核确定额度;
合伙企业贷款,根据合伙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人均不超过15万元,合计不超过60万元;
小微企业贷款,根据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数量并适当综合考虑企业的运行状况来确定。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标准为人均不超过15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未达到上述人员招用比例的小微企业,标准为人均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实际贷款额度根据贷款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及提供担保措施的情况,由合作银行贷前调查后自主确定。
第十二条 个人、合伙企业、小微企业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2次。第一次贷款按时还款的,可申请办理第二次贷款。
第十三条 富民创业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的基础上进行加点,加点后的贷款利率上浮控制在LPR的40%以内。
第十四条 富民创业贷款可一次性还款,也可以分期还款,具体由合作银行与借款人双方商定。
第五章 贷款、贴息方式及办理流程
第十五条 富民创业贷款第一次据实全额贴息,第二次贷款不贴息。还款存在逾期(含部分逾期)情形的或贷款还款前企业已消亡的不贴息。
第十六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人,向经营地所在社区(村)人社服务站提出申请;人社服务站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富民创业贷款扶持条件的,提交至区人社部门经办机构审核。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依据区人社部门移交的富民创业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贷前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放贷手续。
第十八条 富民创业贷款符合贴息条件的借款人还本付息后,携带相关材料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贴息由人社部门审核后发放。
第六章 担保方式和免除担保
第十九条 对需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贷款申请人或其亲友的房屋或有价证券等经评估认可,可作为抵(质)押品;或可由符合条件、且经银行认定的工作人员作为担保人。具体担保细则由合作银行根据市场行情动态制定,并报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下列对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相关机构联合上门走访核实,可在15万元(含)的额度内免除担保:
1. 由高校评估推荐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
2. 由省级及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的在孵创业者;
3. 获得市级及以上创业大赛主要等次奖项的创业者;
4. 获得省级及以上“优秀创业项目”称号的项目申报人;
5. 被正式发文选树为县级及以上的创业典型;
6. 在读及毕业5年内的硕士及以上学历创业者。
第七章 贷款的回收和逾期贷款的追偿及核销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前1个月提醒并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款。
第二十二条 当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不能向合作银行按时还本付息时,合作银行应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做好向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起诉追偿工作。在法院受理诉讼后,合作银行可向区人社部门提出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申请,区人社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的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包括不良贷款是否真实,贷款金额是否符合规定等,必要时开展实地审核,并出具审核结果和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意见。区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的代偿意见进行风险补偿资金代偿结算。代偿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贷款期限内利息。合作银行在代偿资金到位后及时清理追偿逾期贷款,追偿资金按照代偿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 逾期贷款由风险补偿资金按规定代偿后,通过逾期贷款清理,报经人社部门批准核销借款人部分或全部呆坏账贷款形成的债务金额,由区财政部门按人社部门核准意见于次年初一次性拨付核销金额,补足风险补偿资金规定规模。
第二十四条 因合作银行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未及时催收,或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起诉的,或虽经法院判决但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等原因造成贷款呆坏账损失的金额,由合作银行承担。
第八章 风险补偿资金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区级财政筹集。人社部门根据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每年按照“多贷多存”的原则,提出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意见,区财政结合财力状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合作银行贷款规模为其存储风险补偿资金的五倍,风险补偿资金根据合作银行的信贷规模,建立相应的风险分担机制。即贷款逾期无法足额偿还的,至补偿时,月均贷款余额财政资金放大倍数达到1~5倍的,风险补偿责任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10%~50%,合作银行承担90%~50%(按整倍数计算承担比例)。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代偿额度以存放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资金总额为限。
第二十八条 合作银行富民创业贷款达到风险补偿资金五倍或代偿率达到风险补偿资金10%时,合作银行停止贷款申请受理并及时报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意见,经各部门会商后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增加风险补偿资金或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合作银行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二十九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挪用风险补偿资金等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追回相关款项外,一并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九章 考核和监督
第三十条 区人社部门牵头,定期对合作银行贷款利率、贷款规模、贷款审批时限、不良贷款率、贷后管理、风险补偿资金管控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合作银行风险补偿资金存储额度、支付考核奖励以及是否继续合作的依据。同时,区人社部门根据年度综合考核情况,对考核分值85分以上的,在年度新增贷款额度的1.5%幅度内按相应考核分值比例计算合
作银行的贷款业务考核奖励,并在次年初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据此拨付考核奖励资金(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合作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未按要求开展追偿等工作或存在明显工作失职,造成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区人社部门、区财政部门有权向合作银行追回损失并视情况提出解除合作关系。
第三十二条 对于合作银行弄虚作假或与个人、企业合谋骗贷、套取贴息资金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区人社部门、区财政部门有权向合作银行追回损失并视情况提出解除合作关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后,已生效的创业贷款合同,仍按原政策执行。区原创业(小额)贷款政策同时停止执行,凡享受过原创业(小额)贷款的创业者,不得再申请富民创业贷款。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通州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通州支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