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提出者: | 俞妙琴 | 建议/提案号: | 198 | |
标题: | 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建议 | |||
建议/提案内容: | 近年来,两轮电动车及低速三、四轮电动车以其环保轻便、价格低廉等优势,逐渐成为普通百姓便捷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而,在给群众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涉及电动车(不包含电动汽车)的交通事故频发。2021年,通州法院全年共受理道路交通事故1436件,其中事故一方为电动车的占84%,电动车交通事故中伤残或死亡率高达82%。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同时,也导致一些家庭陷入债务困境,亟需引起社会各方高度重视。 一、电动车交通事故多发原因 1.超标车辆存在安全隐患。2019年4月15日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应大于25公里,整车质量(含电池)不应大于55KG,须有脚踏骑行能力,电机功率不应大于400瓦,电池标称电压不应大于48伏。目前,我区道路上行驶的两轮电动车,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最高时速、空车质量等不符合国家非机动车标准、车辆性能超越电动自行车界限的仍占很大比例;有些载货三轮电动车系非法生产、拼装或改装,超标车速度快,在受到外力冲撞时,无防护的驾乘人员身体很容易与路面、交通工具发生碰撞,造成人身伤亡。 2.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超标电动车不需要驾驶证,大部分电动车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缺乏,逆行、闯红灯、占道行驶、随意转弯掉头、违规载人载货、酒驾等违章行为时有发生,有些老年人听力、视力等器官功能衰弱,反应迟缓,遇到突发状况很难及时有效处置,极易导致事故发生。 3.电动摩托车冒充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属机动车辆,需依法登记领取机动车牌照,投保交强险,驾驶员需持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电动摩托车与超标电动车外形相似,部分电动摩托车悬挂电动自行车牌照上路行驶,且多属无证驾驶,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4.交通础设施不够完善。汽车保有量增加,城市交通拥挤,停车位不足,导致机动车挤占非机动车道行驶、停车,有些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靠边停车后,驾乘人员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即贸然开车门,与行经的电动车碰撞,导致“开门杀”事故发生;有的道路未规划非机动车道,机非混行;有的农村道路路况变化后交通标志未能及时更新,影响交通安全。 5.交通管理能力亟待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总量(车辆、驾驶人、道路)逐年增加,基层交警警力不足,导致道路交通管理力量薄弱。而电动车管理采取现场查处的方式,科技手段有限,管理效率不高、成效不明显。《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仅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法成本较低,不能通过行政管理有效扼制电动车的违法交通行为。 二、对策建议 1.强化生产、销售、登记环节的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生产企业的检查,严肃查处违法生产、拼装、改装、加装电动车的行为,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3C认证并流入市场。加强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销售不符合标准、未获得3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要规范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杜绝为新出售的非标车辆登记上牌,针对车辆用途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外卖、快递车牌;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险办理、业务查询等服务应用提供数据支撑。 2.稳妥解决在用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针对在用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相关职能部门、党委政府要综合施策,会同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置换非标电动车,使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逐步退出。 3.加强电动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在销售与登记环节,可进行强制性的交通常识教育;同时相关职能部门应深入村居社区、学校、企业等,开展交通安全常识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电动车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不断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动车驾驶人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4.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职能部门应合理规划布局各类车道、停车位,优化城市路网设计,在规划机动车交通出行便利的同时也要兼顾非机动车,保障电动自行车路权,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间设置隔离,确保非机动车拥有安全的道路空间。同时加强路面巡查管理,严格处理违规占用非机动车道通行、停车的行为。要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处理损坏、缺失的交通标识、设施,路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换交通标识。 5.增强道路交通管理力量。针对警力不足的现状,在城镇,可整合城管、社会志愿者等力量参与道路交通管理,劝导、纠正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在农村,推进“两站两员”建设,不断完善区、镇(街道)、村委会、农户四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社会管理网络,交通安全员、协管员充分利用熟悉当地道路、村民的优势,采集交通安全基础信息,排查道路安全隐患、协助交通事故处理,并承担起劝导纠违、交通安全宣传职责。 6.加大对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交警部门要联合城管、交通安全员、协管员、志愿者等开展电动车违法交通行为整治活动,在路口、主要路段等重点道路设置执勤卡点,开展高密度、高频率违法行为查纠工作。在现场执法的同时,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实现电动车的非现场执法,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将违法行为载入档案,并予以警示处罚。坚决做到“见违必纠、纠违必处、处罚必严”。同时,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不断增强广大群众文明交通意识,自觉摒弃交通陋习。 7.引导、鼓励电动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保险可有效分散电动车驾驶人的风险,弥补事故受害人损失。目前外卖骑手、快递员均投保骑手保障组合产品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品种,但其他电动车购买保险的比例极低,建议在销售、登记环节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电动车商业险的参保率、理赔率。 (注:两站:在乡镇成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并设立交通管理站,重要路段、关口设立交通安全劝导站;两员:建立乡镇专职交通安全员,行政村聘用交通安全协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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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主办: | 公安局 | 协办: | 市监局 |
答复日期: | 2023-06-30 | |||
答复内容: | 俞妙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所言,两轮电动车及低速三、四轮电动车以其环保轻便、价格低廉等优势,逐渐成为普通百姓便捷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电动车在给群众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涉及电动车(不包含电动汽车)的交通事故频发。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根据您的建议,下一阶段,我们将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着重抓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加强生产源头环节安全监管 1. 加强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指导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认真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GB17761-2018) ,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生产。指导鼓励企业应用电动自行车控制器防篡改技术,从源头上防范电动自行车出厂后擅自解除限速。鼓励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引导、协调、监督行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强化电动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检查计划以及群众投诉举报、其他部门通报反馈等信息,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企业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生产等行为,避免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车辆流入市场。 二、加强流通销售环节安全监管 3. 深入开展销售环节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车整治,依法查处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器以及外设蓄电池托架、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拼装关键性组件等行为。指导敦促销售门店、卖场实施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等分区分类销售,加大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依法合规销售宣传引导力度。 三、加强使用管理环节安全监管 4. 严格落实《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对符合国家标准且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上牌;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一律不得发放任何性质的牌照。加强电动自行车登记代办站的监督管理,严格登记管理系统后台数据审核。 5. 加强路面执法管控,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逆向行驶、在机动车道行驶、驾乘人员不佩戴头盔以及未经登记、超过使用年限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对执勤执法、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涉及非法拼装改装加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整合交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劝导、纠正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营造人人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人都是道路交通安全实践者的社会氛围。 6. 不断完善道路交通础设施建设。根据区政府的经费预算,道路的实际情况以及车辆的通行率,合理规划道路上的机动车车道、非机动车车道、停车位,有条件的道路,逐步在机动车车道与非机动车车道间设置隔离栏,同时加强对路面违停车辆的查处,严格处理违规占用非机动车道通行、停车的行为。经常性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对交通标志缺失、损坏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 四、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电动车安全文明出行公益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的识别常识、安全常识和购买保险意识,强化充电设施布局及建设动态、禁止超标车销售,定期曝光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改装、电动车等行为,让公众知道电动车火灾、交通等事故风险及危害,了解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增强电动车使用者的安全意识,引导形成安全购买使用电动车的社会氛围。 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 2023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