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提出者: 袁裕忠 建议/提案号: 298
标题: 关于加强对预付卡充值消费行为监管的建议
建议/提案内容:

有许多商家为了吸引顾客、绑定消费、快速回笼资金,通过充值减免、预存打折等促消方式,推广办理预付充值消费卡。美容美发和百货杂货店、超市、洗浴中心等等占比最高,其次是健身、餐饮和教育培训。然而,这个看似双赢的交易方式背后却隐藏了不少“坑”,引发不少消费纠纷。有的商家服务打折扣,承诺不兑现;有的商家抗风险能力弱,容易发生倒闭跑路情况;更有甚者以低于经营成本的价格诱导消费者入资后直接卷款走人。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教育培训、美容健身洗浴中心等行业受到较大冲击,不少经营者为节省房租、人力成本故意关门。不少消费者遇到这种事后维权取证难、成本高、收效低,不少维权行为不了了之。

针对上述情况,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1、从立法、执法、司法角度规范预付卡的发行与使用,对发放预付充值消费卡的主体资质、发卡规模数量、经营者法律责任、格式合同主要内容等做出规定。

2、明确预付消费的监管主体,以便相关部门日常监管、行政处罚有法可依,实现预付消费领域有效监管。

3、针对预付式消费较为集中的行业,建立合同示范文本,明确预付款消费卡履约期限、使用范围、商家详细地址、预付款消费卡金额及付款方式、履约保证责任的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4、增加惩罚性赔偿,可参考外地已有做法,将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未事先通知已交预收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又无法联络的”等情形定性为“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商家按预付款未消费金额的三倍赔偿损失,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赔偿。

5、纳入失信信息公开。经营有严重失信情形的,商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直接拉黑,标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信息。

6、根据预付消费总金额及消费者人数等信息进行判定,对于较大额度或规模以预付消费之名行骗取消费者钱财或吸收公众存款之实的,应按照构成犯罪行为进行界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单位: 主办: 商务局 协办: 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答复日期: 2023-06-26
答复内容:

袁裕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预付卡充值消费行为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预付卡监管主要依据

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于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预付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发行预付卡主体的备案、发卡规模数量、法律责任、格式合同主要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该《办法》确立了预付卡管理坚持商务部门统筹,行业部门主管,其他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该《办法》的实施对规范预付卡市场,协调监管执法力量,规范预付卡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预付卡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建立预付卡联席会议制度

我区于2022年1月建立了预付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旨在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突发事件和相关问题的沟通协调,完善部门协作监管机制,坚持预防与处置并举,积极有效化解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纠纷易发多发、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等问题。

(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交易行为,减少合同纠纷,明晰双方权利义务

积极提倡及推广《江苏省单用途预付卡购卡合同(示范文本)》(JSF-2022-01),使预付卡经营行为更加规范,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纠纷进一步减少,促进了预付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三)强化信用监管

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履行服务承诺、经营主体变更未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的商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及时对进入经营异常名录及黑名单的预付卡商户向社会面发出警示。

(四)加强部门联动

加强与市场登记机关联动,对违反预付卡管理规定的商户限制其办理营业执照变更注销手续。对预付卡领域涉嫌欺诈的商户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区市监局依法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将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第一时间开展受案核查,对于构成刑事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依法严厉打击,并同时跟进追逃、追赃工作。

(五)开展预付卡消费风险提示宣传

通过发放传单、公众号、制作专题动漫等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讲明政策,列举风险,提示消费者增强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

感谢您对商务工作的关心,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

南通市通州区商务局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