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提出者: 朱永新 建议/提案号: 10
标题: 关于加强四轮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
建议/提案内容:

随着新能源电动车的发展及居民的出行的需求,价格低廉、易于操作、外形酷似汽车的电动四轮车应运而生,一部分生活水平达不到购买小型汽车能力及一些接送孩子的中老年人成了购买的主力军。随着路面此类电动车的日益增多,逐渐发展成为道路交通中不可忽视的交通群体。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类电动车的管理不全面、不具体,电动四轮车的产业发展和行政管理成为社会的突出问题。

一、具体问题

1.道路上行驶的无牌、无照、无证电动四轮车安全隐患多。根据我国发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国家标准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的规定,电动四轮车也属于机动车范畴。目前市场上电动车质量参差不齐,很多电动四轮车并不符合国家生产标准。但商家为了推销产品,鼓吹车辆价格便宜、操作方便,又能遮风避雨,买后就能随意上路行驶,对车辆属于机动车的要求避而不谈。很多品牌车辆自身性能差,甚至有的车辆时速在40-80km/h之间,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十分严重,给交通安全管理带来很大的隐患。

2.四轮电动车驾驶人素质差,无证驾驶,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大多数电动四轮车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人未经过培训、考核,对交通法规不了解,且驾驶人多为中老年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判断反应能力差,对于突发的交通情况不能及时避让与处理,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由于没有保险等,交通赔付能力不足,加大了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的难度,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建议

1.严抓销售源头车辆质量,规范销售企业和市场行为。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政策,规范电动四轮车投入市场流程,从销售商那里开始,不允许销售不合格品,特别是销售时速超过40km/h的产品,要严格要求,同时从销售开始为用户提供《安全上路须知》,加强驾驶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2.纳入机动车管制系统,交通执法严加管理。依据国家标准,对电动四轮属性进行定位,电动四轮车因其动力方式应归属为机动车,纳入机动车道路管理要求,改变电动四轮车无法可依的局面,给予办理机动车牌照,以获取合法上路行驶资格。加大此类电动车的集中治理整顿,对违规上路、闯红灯、逆行、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提高此类车辆的管理要求。

3.加大安全行车宣传力度,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和措施,通过媒体、网络、宣传册、公共板报等方式加大对电动四轮车行驶安全宣传力度,对已购买电动四轮车的人员要组织培训、学习。对严重违章的车辆要以典型案例处理警示,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承办单位: 主办: 公安局 协办: 市场监管局
答复日期: 2022-06-11
答复内容:

朱永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四轮电动车交通安全管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框架不断外延,居民对出行提出了更高要求。一部分人因生活水平达不到购买机动车(小型汽车)的能力,加之城市公交系统不能完全满足人们出行要求,居民迫切需要寻求替代自行车的交通工具。随着国家新能源战略的推广和实施,不少外观类似电动汽车的“非标准车”纷纷登台亮相,这些非标准车体积甚至与汽车一般。它既能遮风避雨,御寒保暖,又可载人载物,还省略申办驾驶证、行驶证、保险的麻烦,成为中老年钟爱的交通工具。有的人用它来接送孙辈上放学,有的人甚至用它从事非法营运。由于驾驶群体年龄整体偏大、驾驶技能弱化、安全意识薄弱,随意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现象如今已是司空见惯。此外,由于该类车辆稳定性能弱、制动性能差,引发的事故呈逐渐上升趋势。由于没有保险,民事赔偿由自己承担,一旦赔偿不到位,有可能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给我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

虽然国家司法鉴定机构对电动四轮车鉴定结论为机动车,但大多数车辆没有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目录,不能申领机动车牌照,这些电动四轮车只能是非标电动车。况且目前法律未明确规定何种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可以驾驶电动四轮车;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当地经济发展,对生产非标电动四轮车企业听之任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只对纳入国际质量认证体系iso9001管理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把关,对一般企业生产的通用产品,只需备案就可生产,产业发展和行政管理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突出问题。

道路交通是城市的“脸面”,最直接地反映了城市整体文明程度,在我区文明城市长效管理工作中,治理电动车乱象显得尤为重要,成为当前一项迫切工作。而抓好电动四轮车管理是一项社会工程,应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协同作战,将电动四轮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纳入正规渠道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才能实现管理目的。作为交通管理主力军,我们将联动市场监督管理局、交运局、城管局等部门重拳出击,强力打压四轮电动车乱象。

1、完善法律法规,量罚公平公正。电瓶四轮车虽然司法鉴定为“机动车”,但这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没有细化归并到公安部发布的GA802—2014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中规定的具体车辆类型,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无证驾驶不同车辆类型处罚标准不一,交警在查处此类车辆时,只好套用最低处罚标准,量罚失当,达不到惩戒目的。只有修改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车辆类型及与之对应的准驾车型,才能依法行政。

2、策应产业政策,划定禁区范围。非标电动四轮车既是中国经济发展史上一个新生事物,又是特定历史阶段的怪胎。说是新生事物,因为它是一项新能源产品,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它给国家提供了数以万计就业岗位,带来了千亿元产业规模,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据初步统计,全区电动四轮车保有量达2.2万余辆。说是怪胎,因为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电动四轮车管理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全国统一的国家强制标准,现在道路上通行的各种电动四轮车近98%均为未进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的目录,从而使该类车无法办理注册登记和申领牌证,车辆无法合法上道路行驶。如何做到既保护国家的产业政策,也保护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既保护非标电动四轮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更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区拟定在金沙中心城区的希望路(不含)以东、金霞路(不含)以西、碧华路(含)以南、金桥路(含)以北围成的区域,以及珠江路(不含)以东、扬子江路(含)以西、银河路(不含)以南、金桥路(含)以北围成的区域采取24小时禁止载客三四轮电瓶车通行。

3、强化源头监管,加快“非标”退市。目前,全区电动四轮车管理只是交警独当一面进行路面管控,实际上到了管理末梢,如果强行扣留或政府出资收购,驾驶人面临经济损失,难免出现过激方式,社会矛盾将会激化。我们认为应当从源头监管入手,从根本上杜绝非标车辆流向社会。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处置违法生产、销售非标电动四轮车产品的企业,坚决关停非法生产、销售的企业,查处相关责任人员;积极推动市场监管、工信部门将违法生产、销售非标电动四轮车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实施联动处罚,提高违法成本;积极推动符合标准的电动四轮车生产企业向工信部申请机动车公告备案。

4、整合警力资源,严格路面查禁。今年是我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大考年,我们专门制定了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一是围绕重点区域整治。城区、开发区交警中队根据以往整治工作经验,进一步深化路面查禁工作;各派出所对干线公路、农村道路、镇区商铺集贸市场等非国标电动车行驶的重点路段、重点时段进行排摸,分类制定了具体整治行动子方案,整合所队合一优势警力全力攻坚。在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各单位结合日常管理工作,落实管控专项队伍和工作措施,做到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并适时组织成立机动小分队加强巡查,形成高压严管态势,防治反弹,形成全区一体管控的良好局面。二是科学运用战术战法。各派出所按照“先大后小、重点突破”原则,对车辆聚集较多的区域、出没频繁的路段和时段,先行组织集中攻坚整治,打出查扣行动声威。行动前,认真勘察整治路段、路口及周边道路、建筑物详细情况,充分做好前期各项准备。整治中,积极采取便衣巡查、堵截合围、影音取证、外围管控、突发处置等多种措施,确保行动安排周密、整治措施周全、警力运用科学、后续保障到位,杜绝各类有影响的事件发生。同时对阻挠执法人员及时取证、依法处理。今年以来,已查扣电动四轮车86辆。

5、利用多种途径,开展宣传教育。为了减少整治矛盾,减少群众损失,我们一方面借助“报、网、声、屏”等传统宣传平台,引导群众选择安全的交通出行方式;深入开展“五进”活动,组织人员对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商家上门进行宣传教育,告知不得从事非国标电动车的生产和销售;路面执勤民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坚持边管理、边宣传的原则,对违法车主和乘坐人员耐心宣传驾驶、乘坐非国标电动车的危害,积极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另一方面发挥科技宣传作用,充分利用现代新兴媒介,积极开拓交通安全阵地宣传新渠道、新手段,广泛利用手机短信发布平台、交通诱导屏等现代媒体,警务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大力开展集中整治宣传教育活动。此外,要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利用出租车、公交车移动电视、沿路商家LED屏、楼宇广告电视、公路情报板等,多角度、立体化地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宣传教育效果。

此复,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