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提出者: 王鑫鑫 建议/提案号: 71
标题: 关于对网络药品代购加强监管的建议
建议/提案内容:

网络药品代购是指网民通过互联网提出购买某些医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或医美化妆品的需求,由商户代为购买并收取服务费的一种购物形式,包括国际代购和国内异地代购。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近年来,随着网络贸易支付体系日益完善,物流配送企业迅猛发展,网络代购药品悄然崛起。当前,网络药品代购不仅以网店、互联网站点的形式出现,还有大量论坛、贴吧等都有代购者留下的信息,甚至也有个别网红直播团队也在进行药品代购。在百度中输入“药品代购”,可以搜索到相关结果多达数百万个。可见,未取得相关资质从事药品网络交易的现象十分普遍,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真伪难以辨别,健康、财产得不到保障,亟待进行严格监管。

一、 网购药品的优势

网络药品代购的快速发展究其根本有以下几个优势:

一是方便选择。一些网络代购平台上有各种进口药品、医美产品和保健品,种类和规格都远非一个商场或一家医院能比。

二是省时省力。一些长期服用某种药物维系病情的患者,常需定时前往医院挂号排队购买药品,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而通过网购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

三是价格优势。通过代购渠道购买的药品普遍比市场价低,对于一些经常购买特定药品的消费者来说,吸引力极强。

二、网购药品的不足

药品不同于其他日用品,与人们的健康息息相关。目前网络代购药品猫腻多不容忽视,亟需相关部门联合监管。

一是缺乏相应资质和手续,“真药”也是假药。“无依赖性”“无抗生素”“无激素”的进口儿童、婴儿用药品,很受中国妈妈们的追捧,其中不乏部分处方药,如德国产的沐舒坦止咳糖浆、小绿叶消炎喷雾等。有需求就有市场,有市场就有利润,国内目前已形成海代母婴药品潮。然而,药品是否为假,并不是药品本身,关键在于有没有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进口,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未经批准进口的,均按假药论处。因此,即便是实质意义上的真药,只要没有获得批文,一律算假药。根据刑法修正案相关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最高刑罚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是网购药品成分来源均不明,存在安全隐患。网购在为消费者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假冒伪劣药品提供了隐匿空间。“关于日本那个小绿盒减肥药,别乱吃!”“微信朋友圈代购减肥药的背后”……近日,不少网友在论坛里贴出了自己在网上买海外“特效药”被坑经历。在“315”消费者权益日央视媒体的曝光中,某网红特效减肥药在采样检验时发现,90%存在非法添加成分,对网络平台上130家店铺所销售的宣称具有减肥、降压降脂、降糖、增强免疫力、改善睡眠等功效的20种药品分别采样,经过检验和鉴定,分别检出含有“西布曲明”“苯乙双胍”“格列苯脲”“酚酞”“西地那非”等化学成分,15种药品为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

三是线上线下交易链隐蔽,监管查处困难。淘宝网店、朋友圈等因其特有的便捷、隐蔽的特征,成为销售网购“三无”药品的主阵地。不论是家用药还是美容药,都是从海外代购,在线上(微信商城、淘宝店之类)发布广告,线上交易付费,线下快递送达。此外,有的销售者还以“商品替拍”的方式完成交易,表面上是买了店里的商品,其实卖的是代购药品,价格也是通过微信进行商量的。这种“私人定制”,隐蔽性强,是市监、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执法盲区,亟需多方共建药品监管体制,加大对在线销售假药的查处力度,将数据转化为证据。

三、对策建议

从电子商务发展来看,网络药品代购已越来越普遍,此项消费需求应该得到满足和正视。而消费者的正当需求与网络药品代购货源、服务等混乱带来的安全隐患存在矛盾,亟需引起各方的重视,加紧治理,尽快完善代购立法,从严监管,以便让公众能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购买到价廉物美的药品。

一要完善法规,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网络代购中的药品大多通过“蚂蚁搬家”的方式进入国内。出台相关行业标准规范,加强网络代购商的资质管理,培育消费热情,鼓励网络代购企业做大做强。

二要依法打击,营造安全消费环境。积极打击跨境品药品走私,深化与境外海关部门的合作,逐步建立健全情报共享、案件协作等联合机制,定期互通国内网络代购热门药品、两地走私态势等信息。加强联合执法,公安、市监、医保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合作,建立专门的网络药品安全联席机制,通过线索联合梳理、同步出击、各个击破等联合查处方式,有效扩大打击面,增强震慑力。严打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加强对网络代购药品商家的检查,有关职能部门应建立起与检查传统门店相类似的日常监督机制,着重抽取网络代购环节的药品进行检验。

三要多措并举,探索代购新模式。目前,我国移动电子商务已具备较好的用户基础,随着网络药品代购行业的发展,尽快实施公司化运营,通过政策引导,逐步将熟人代购、职业私人代购和公司代购实现网络药品代购规范化、品牌化和专业化的公司化运营。开启线上线下联合,将电子商务企业和实体门店进行合作乃至合并,提升代购服务的品质,增强信誉度、知名度,提升售后服务能力,也缓解实体门店库存积压、淡季销售不佳等压力。

承办单位: 主办: 市场监管局 协办: 商务局、公安局、医保局
答复日期: 2022-07-13
答复内容:

王鑫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网络药品代购加强监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健康事业与社会和谐稳定。做好新时代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市场监管部门义无反顾,责无旁贷。根据职责,联合商务、公安、医保等部门加强网络药品代购监管,完善曝光惩戒机制,维护消费者权益。

一、网络药品代购监管难点

一是监管法律存在空缺。网售药品销售和代购发展迅猛,真实反映了群众的需求,但监管法规相对滞后,造成监管环节的一些新问题。现在使用的还是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9月制定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制定时间较早,现已不适应当今互联网药品交易发展的需要,急需新的规章制度保障。2017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了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的药用辅料(不含新药用辅料和进口药用辅料)注册审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初审、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第三方平台除外)三项行政许可事项。所以从上到下,对互联网药品监管的法律依据、前置审批等都较为缺乏。近年来,相关部委陆续出台文件,鼓励和扶持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新兴产业发展,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但对网络药品交易缺乏详细规定。

国家层面对网络药品销售、网络药品代购等行为也在持续关注,根据国家药监局官网消息,2022年4月围绕网络药品销售开展了座谈会,着手征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相关建议意见。《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网售药品应坚持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同时依托第三方平台的网络技术优势,鼓励“网订店取、网订店送”。待办法的正式出台,网络药品销售和代购将得到法律层面上的真正意义上的严监管。

二是药品监管存在特殊性。①您在提案中提及的德国产的沐舒坦止咳糖浆、小绿叶消炎喷雾等药品,这些药品在国外可能属于正规药品,但是很多都没有被我国引进,《药品管理法》规定,进口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未经批准进口的,均按假药论处,所以您提及的上述药品,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假药。②网购的药品,其药品真实性和进货来源不明,存在安全隐患。您提及的某网红特效减肥药和3.15晚会中爆料的20种减肥药,部分禁用药品成分,多数药品为未经批准的进口药品。这又涉及到药品的一个渠道问题。广义上讲,我国药品现在的流通环节为闭环的,从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零售和药品使用,都是一条链条上进行的,从国家药监局重启推行的药品一码溯源上,可以清晰的表明药品的来源。国外药品也必须经过进口审批,从海关到药品批发企业再到零售企业,也是全链条闭环的,这样才能保障药品安全。实际中,药品还有各种储存和运输要求。但是网络销售药品(无证销售)和网络代购药品,其药品是通过快递或进出人员进行随身携带进行运输,运输条件、保存条件得不到保障。药品在网上销售,药品的来源并不会告知消费者,网络代购的药品,国外从哪个渠道购进得不到保障,所以网络代购药品的药品真实性得不到保障,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③线上发布的药品,在阿里巴巴、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平台发布的药品,国家总局有专门的网络店铺监控,能够及时进行交办查处,今年我局就查办川姜某淘宝店销售药品案件。但是,微信群、朋友圈、百度等发布的药品代购信息,市场监管局缺乏有效手段进行监管,其中的违法线索要经过大数据的比对和监控,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协助提供相应违法线索。市场监管局将不断强化12315投诉举报热线的办理,对反应网络药品代购的违法线索,一经查实,务必查处到位,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处理。

二、区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我局)近年来对网络药品代购监管采取的措施

一是为强化网络药品代购监管,督促网络经营单位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2021年我局组织召开网络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集体约谈会。本次会议召集了通州区所在的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会议集中学习了《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全面深入开展自查,做到严格依法开展网络销售、自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牢固树立诚信兴业理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严格要求各网络销售单位进一步落实药械安全主体责任,监督连锁门店严格落实管理规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学习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要求和政策,全员参与质量管理,保证药械经营质量安全。各企业现场签订了《药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安全承诺书》,拉紧了各企业的思想弦,认清了法律底线和工作要求。

二是我局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的网络销售监管,按照“线上线下一致”原则进行立体式监管。线下,对辖区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线上,对药械网络销售平台进行巡查,督促企业持续合规经营。我局一方面通过重点检查是否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线上线下备案是否一致;另一方面加强线上网络交易监测,加大涉及网络销售药品的投诉举报信息的核查、收集、研判、处置。2021年全年共检查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695家,对发现问题的单位采取责任约谈、公开曝光、立案查处等形式予以处理。

三是我局通过开展“民生护卫在行动”、药品医疗器械“清网”行动等专项执法行动,结合日常监管,双管齐下,进一步净化了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环境,2021年全年立案查处28起药械相关案件。2022年我局根据国家局部署,开展“雳剑行动2022打击假药劣药专项行动”和“铁拳行动”,对全区销售假药劣药、网络销售药品等情况进行专项执法行动,其中石港徐某某在网络销售假药案件被国家总局和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公安部也将该案列为2022年度首批挂牌督办案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2022年区公安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安全的最新重要指示精神,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区公安局今年在全区组织开展为期一年的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专项工作。

三、对网络药品代购监管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完善法规,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药品经营。网络销售药品根据国家近年来的政策,将不断进行规范调整,而网络代购药品在国内销售均为违法犯罪。实际上,我国已有众多的药品经营企业(进口商),其药品相关资质齐全,部分有网络销售资质。2021年商务部消费促进司发布了《2020年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国内医药电商销售持续增长,实现了“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运营模式,确保了药品的安全性与可及性,医药电商逐渐走向规范化发展道路。

网络代购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批准进口、销售的药品,均以假药论处,不论药品在境外的真假如何。对于境外药品进口的监管,我国法律有严格规定,并推行境外检查员制度,境外检查员会去境外检查,必须是符合相关要求的药才能批准进口。所以,为他人代购或自行销售药品可能构成犯罪。网络代购未经批准的药品按照销售假药罪进行论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人员伤害的还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国家药监局多次征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意见稿,相信不远的将来,将有更为明确的法律来规范网络药品销售和网络药品代购行业。

二是完善准入规范。商务部门将进一步规范药品电子商务领域的发展,建立准入门槛,2017年以前互联网公司要网销药品的话,必须先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才能提供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但是在2017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取消了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审批(第三方平台除外)行政许可事项,所以现在互联网药品公司销售药品无需经行政许可。除具备登记注册条件、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要求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外,还要取得相应许可证。但是,开办互联网药品公司,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仍然需要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互联网药品零售公司,仍然需要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准入条件仍然是按照传统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申请条件进行申请。申请上述相关证照,需向行政审批局进行申请。

三是加强药品代购打击力度,营造安全用药的消费环境。

①积极打击跨境药品走私、代购的职能在海关部门。

我局将加强与海关部门、区打私办合作(海关部门的本职工作为联合公安部门,打击药品走私行为),建立情报共享和案件协作机制,按照职能组织开展打击药品走私专项行动,查扣涉嫌走私进境的药品。如当事人走私或者代购的药品属于毒品,根据《刑法》中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相关规定,刑法所指的毒品,包括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那么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对于药品入境有着严格的管控措施,走私药品进境不仅破坏了我国税收征管及药品管理制度,通过走私进境的药品,其采购、存储、销售脱离了正常监管,质量与疗效难以保障,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危害。

②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多部门联合检查机制。

我局从以往的行政处罚移送刑事的方式向联合检查发展。2022年,已召开行刑对接工作联席会议,通过平台推送,市监公安联合办理,加强和公安部门食药环大队的联动,今年已成功查处2起假药案件。加大宣传力度。定期开展一些关于海外代购药品违法的宣传活动,宣传安全用药知识和海外代购药品市场目前存在的乱象以警示经营户和消费者。在社会面上广泛宣传,让经营者、“代购者”不得代购销售境外药品。提高消费者自行鉴别“境外药品”真假的能力,教育其购买药品时要认准药品批准文号,谨慎购买“洋药”,药品使用一定要在医药专业人员的指导下使用,以确保用药安全。开展行政提示。视情况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网络药品经营单位发放《严禁代购销售境外药品的行政提示书》。加大打击力度。加大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相关单位及药品网络销售单位的检查力度。一旦发现“代购”并销售无任何中文标识的“境外药品”按购销假药论处并移交公安机关。

区公安局对于网络代购药品方面,公安机关将紧盯特定对象,对患有风湿性疾病、糖尿病、心血管疾病、尿毒症等人员群体开展定向摸排,及时发现可疑线索,全面挤压犯罪空间;关注制售假药劣药、非法经营药品前科劣迹人员,建立药品领域重点人员信息库,通过食药环智慧警务实战平台进行风险预警,加大历史数据研判分析,筛查违法犯罪人员;强化与互联网企业沟通协作,加大网络平台巡查力度,及时梳理违法犯罪线索。

区医保局通过加强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资金管理、建立药品购销管理和验收制度来不断促进药品购进渠道的正确合法,杜绝定点零售药店销售海外代购药品、网络代购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健全药品购销管理和药品进货验收制度,购进药品时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建立相应的购销台账,并留存进化发票等凭证。药品购进记录应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价格、生产厂家(中药材标明产地)、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购进日期。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配售药品(只有销售在纳入医保范围内的药品)的费用一律用社会保障卡结算,并按规定做好药品配售服务登记工作,药师及从业人员应将参保人员配购药情况(药店名称、配药情况、药品名称、规格、剂量、数量、用法等)登记在案。

③加强巡查和抽检力度,覆盖药品安全最后一里路。

联合区相关部门(区宣传部、区网信办、区广电、区大数据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网络代购药品网络信息的分析研判。加强对网络、微信、朋友圈、微博、论坛、百度等网上发布药品代购信息的收集、辨别、分析、研判,及时推送到区市监局、公安局进行联合检查,从海量数据中精准找出网络代购药品商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按照检查传统门店的日常监督机制,不断挤压非法网络药品代购的生存空间,切实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加强对网络代购药品的投诉举报的收集分析,我局要重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针对网络代购药品的投诉举报,要组织研判分析,对能够成立案件的,要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联合公安进行侦办,追究其刑事责任。

要加强网售药品抽样。今年,我局将开展互联网药品抽样工作,对通过12315、12345等热线反馈的网络代购环节的药品,符合抽样要求的,通过网络抽样等方式,来掌握其药品的质量。

探索药品网络代购新模式。区商务局预备建立网络药品销售企业行业规范。联动区审批局,加强对网络药品销售企业的引导和规范,督促其取得相应许可证、资格证,将这些想做本行业的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纳入监管。加强网络药品销售企业的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树立一批诚实守信的标杆企业。建立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及时公开,形成信息公开、分类管理、社会监督的行业信用管理机制。完善药品流通行业信用评价体系,鼓励企业参与行业信用评价和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建立网络销售药品跟踪机制。区商务局预备明确各方责任,建立网购实施跟踪机制,结合网购实际,建立对网购药品定期评价、问题反馈机制,将评价、机制等结果充分运用到信用评价和诚信经营示范创建中,对违规政策、信用差、问题多的企业要求整改,整改乃不合规的企业应取缔电商药品经营资格。

最后感谢您对我区药品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衷心希望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