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提出者: 徐坚 建议/提案号: 16
标题: 关于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建议
建议/提案内容:

当前,我区共有农民工近20万人,大多数集中在建筑、制造等脏苦累的行业,干的最苦的活,拿的最少的工资,有的还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而且因农民工群体的特殊性,缴纳五险一金的基本上没有。农民工群体不同于其他困难群体,对社会稳定、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在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上,政府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这一群体人数众多但由于农民工文化程度低,维权意识差,缺乏保护、极易受到不法侵害,农民工的讨薪经常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纠纷。概括起来农民工权益受损严重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低端产业工作,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维权机制缺失。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和深入,农民工已经成为城市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参与工作的农民工逐年递增。目前,农民工大部分集中在低端产业和劳务输出产业,农民工主要来源贫穷、落后地区,包工头与劳动者往往是同乡、朋友、亲属关系,往往相互社会关系以亲疏程度作为其信任的基础,相互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法律文件,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均以口头形式约定,一旦出现欠薪问题或者包工头失联,造成农民工无法获取证据及时进行维权。同时,也导致维权成本和风险增加,维权结果难以实现。
  二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违法用工大量存在。建筑市场秩序不规范,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乱向丛生。部分劳务分包企业出于经济利益驱动,违法出借资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造成建筑资质使用情况十分混乱。有的公司将建筑资质出借给没有施工资质和工资支付能力的包工头,同时,包工头没有能力对项目进行管理,一旦出现纠纷包工头逃之夭夭,农民工每到年关当无法获得工资时便找到政府寻求帮助。
  三是欠薪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从现有法律制度规定,欠薪的违法后果表现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具体可化为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责任和合同关系的雇主责任,刑事责任则表现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劳动仲裁、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由于农民工一般没有包工头欠薪的证据,大量案件出现农民工因举证不充分而败诉。同时,民事诉讼一般程序是原告就被告”的基础管辖原则,包工头存在居无定所的情形,案件审理期限普遍较长,执行案件效率低下等种种原因,导致农民工维权成本进一步增加;从刑事责任讲,刑法往往是作为最后的解决途径,决定了刑法不能积极、主动地成为事前救济方式,虽然不法行为人最终承担了刑事责任,仍不能使农民工的利益得到根本性解决。
  基于上述分析,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
  一、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市场准入制度。
  人社、住建、市场监管等政府部门要建立各部门的准入的规则,规则中规定总包方、转包方、分包方应当承担的连带清偿的法律责任,总包方、转包方、分包方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欠薪行为不得进入所在市场,加大违法使用农民工的成本。建立黑名单制度,形成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不敢拖欠农民工的工资。
  二、事前预防,建立农民工先期保护制度。
  相关行政机关、工会要采取政府主导,通过政府买服务的方式,积极推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农民工市场提供服务,通过使用规范合同文本、提存农民工工资账户等方式,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减低农民工的法律风险,建立先期的保护制度。
  三、多种措施并举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解决行业乱象。
  1、司法机关应当抓住一些好的刑事案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农民工的用人单位不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氛围。
  2、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完善准入制度,将是否存在欠薪问题作为中标考量因素之一,打击违法分包、阴阳合同、层层转包等不法行为,探索违法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制度。
  3、探索对总包单位、分包单位使用包工头进行施工的责任追究制度。
  四、优化仲裁、诉讼程序,畅通维权渠道、降低维权成本。
  1、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尝试设立专门办理农民工欠薪仲裁庭、法庭,做到一裁终局制度,缩短案件审理期限。
  2、建立案件执行快速通道,提高案件执行效率。
  3、考虑具体案件情况在方便农民工的基础上变通现有管辖制度。
  4、大力发展律师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专业化维权团队。
  5、注重部门联动共同打击恶意欠薪。注重加强与信访、住建、公安、法院和总工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强化行政司法联动,高强度协作配合,形成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强大合力。

承办单位: 主办: 人社局 协办: 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行政审批局
答复日期: 2021-06-25
答复内容:

徐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聚焦欠薪成因和主要环节,设计了整套制度措施,开启了依法治欠的崭新阶段。

近年来,我区以全面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为突破口,重点聚焦工程建设等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整体谋划,强化部门协作,压实工作基础,落实专项检查,完善工资支付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着力提升执法能力,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机制建设。在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部门联席会议的基础上,建立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区政府层面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的组织指导。同时,出台《通州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制定细则,细化到各个板块和属地,明确了相应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属地职责。落实情况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部门联动机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欠薪动向,协同处置欠薪不稳定因素。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畅通维权通道。各部门广泛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人社部门到各乡镇、街道开展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题培训,住建部门定期开展以农民工工资支付“四项制度”为重点的培训宣传,司法部门积极开展企业法律体检活动等,不断提高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自觉性。通过进工地、发宣传册、利用传统和新媒体等方式开展农民工普法宣传活动,对农民工主张拖欠工资申请法律援助,开通“绿色通道”,增强依法理性维权的意识,营造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良好氛围。

三是开展部门联动,有效落实责任。由区根治办牵头,人社、住建、市场监管等多部门联动,发挥部门职能优势,联合开展专项检查、督查、考核和失信惩戒等工作,形成根治欠薪强大合力。区住建、水利、交运等工程建设领域重点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行业监督责任,主动实施监管,通过不定期抽查、项目现场核查等方式严格禁止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的发生,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在环节上不掉链,在管理上不脱节。区行政审批部门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行资金筹措方案预审制度,并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作为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区财政部门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及时审核并按合同约定拨付财政资金,确保不发生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行为发生。区人民法院、公安、政法委、人社、住建、金融监管等单位参与,共同建立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动机制等等。

四是狠抓重点领域,推进依法治理。以工程建设领域为重点,认真落实“四项制度”,检查督促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落实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和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对接。强化项目责任制管理,建立在建项目劳资专管员动态管理库。督促全区所有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推进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制度的落实。实现施工总承包单位100%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托实名制系统对建设工程项目制度落实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全过程动态监管。通过专项检查、书面审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工程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专用账户管理、总包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维权告示牌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督促纠正到位。2021年春节期间,处理的欠薪问题涉及项目75个,工人2270人,欠薪总金额3529.7万元(包含本地施工企业在外地施工的项目)。

落实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落实举报投诉首问负责制,实行三公开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公开接待地址、公开处理流程),对涉及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资款导致的欠薪事件及时处理,以化解为目的,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高效处置。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法严厉打击等等。

我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在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齐抓共管、各行业和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重点领域日常监管能力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情况有了较大改善。依法处置欠薪行为力度不断加大,成效明显。但也存在一些短板,比如建设方按月拨付生活费至农民工工资专户制度还需要强化落实,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实效化还要加强。防止农民工工资卡被扣押的应对措施还要进一步完善。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更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补短板、强基础、做提升,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合法权益,为巩固根治欠薪成效不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