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提出者: | ;邱少波(环保); | 建议/提案号: | 030 | |
标题: |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水环境治理的提案 | |||
建议/提案内容: | 水环境治理是农村水利建设的重要元素之一。近年来,由于粗放的生产生活方式,基础设施与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欠缺,农村水环境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恶化,水污染也有不断加剧的趋势。为进一步落实“水十条”,实现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等方面的可持续建设和发展,开展农村水环境治理以及相应方法与技术的探索、应用意义重大,要求迫切。 一、我区在河道整治上的工作成效 近些年,通州大力实施水环境整治工程,积极推进河道治理,美化水生态环境。2015年,区委、区政府出台了《通州区农村河道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5~2017年)》,要求对全区所有的等级河道及非等级重要河道进行系统整治,全面落实河道长效管护机制,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工作目标。全区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农村河道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大力整合各类资源,统筹推进拆坝清障、河道疏浚、桥涵配套、岸坡绿化等河道整治建设。全年疏浚河道377公里,清淤土方460万方,整理河坡1280公里,拆除坝头坝埂1226条,整理河坡1439公里,绿化河道岸坡3200亩,农村水环境面貌有了明显改善。农村河道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一些好的做法值得推广。一是首抓规划编制,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坚持分类指导,分类型、分层次、分标准安排河道建设项目,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做好水系整治规划。二是抢抓时序进度,上半年以土方工程为重点,下半年重点以配套工程为重点,对照时间节点,倒排进度工期,加快工程实施。三是主抓特色亮点,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重点打造1个“水美乡镇”和10个“水美村庄”,实施20公里的生态河道和生态廊道水环境治理一期工程,以点带面,打造一批水环境优美的河道整治示范点,进一步提升河道整治水平。四是狠抓长效管理,坚持建管并重,把农村河道整治与农村环境“四位一体”长效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推进农村河道整治进入可持续、长效化的良性轨道。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 我区在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尽管取得了一些成效,然而与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对水环境质量要求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河长制”工作落实不力 一是“河长办”设置需改进。目前,全区是水环境综合治理职能由“河长办”牵头负责,该办公地点设在水利局,工作人员也全有水利局内部人员抽调兼职,导致名义上是“河长办”在牵头,其实质工作依然是水利局在落实。由于全区水环境综合治理涉及到区、镇(园、街道)、及水利、环保、住建、农委、交通等方方面面,实际工作中这样的“河长办”很难承担起组织、推动工作的职能。 二是“河长”工作未到位。我区自2014年6月18日区第9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并通过了《通州区河道管理“河长制”实施方案》并正式实施,当初旨在通过“河长”的监督、协调来加大河道治理、管理力度。然而,从运行一年多的情况来看,大部分“河长”没有真正履行其职责,甚至没有到过所负责的河道现场看过,尤其是基层“河长”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二)责任考核制落实不严 一是考核机制不完善。水环境综合治理考核机制作为“河长制”重要内容之一,但没有把“河长”的责任落实列入考核之中,同时,在考核内容设置上,只设奖励,没有对工作不力者的惩处,致使考核成效不明显。 二是资金保障不到位。近年来,一方面,各片区用于生活污水管网建设的经费投入不足,保障资金缺口较大,建设进度缓慢;另一方面,河道疏浚及管护区级补助标注也相对偏低,全区河管员工资标准低于南通市平均水平,这些都直接影响着水环境综合治理的力度和成效。 三是宣传教育工作不深入。水环境治理保护宣传教育工作不够广泛、深入,老百姓对水环境的保护意识淡薄,企业偷拍污水、群众乱倒垃圾、开发建设非法填堵侵占河道等现象屡禁不止。 (三)水环境综合治理不强 一是区级层面缺乏有效的组织和协调。由于区级层面的协调、规划不及时,加之部分镇、区、园、街道之间治理目标、思路和手段不同以及经济实力的差异,致使一些镇、区、园、街道交界河道治理意见不统一,治理工作难落实,河道污染难解决。 二是镇、区、园、街道之间、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工作衔接。各镇、区、园、街道、各部门在推进治理工作中,各司其职、各自为政,步调不一致,工作不统一,治理工作不能形成合力,导致一个区域刚完成了供水管铺设,又开始污水管填埋。刚完成河道截污纳管施工,又开始河道疏浚清淤作业等,重复工作,效率低下。 三是因土地开发造成水系不畅、功能退化。镇、区、园、街道在土地开发利用中,随意侵占、填堵镇(区、园、街道)、村河道,造成河道淤积、水系断头,引排功能下降。 三、对策与建议 水环境事关民生、事关长远,水环境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从黑臭河到清洁河、从清爽水到达标水,必须下真功夫、苦功夫,扎实推进,全区必须在行政推动、设施配建、经费投入、责任考核等方面通盘谋划、统筹部署,才能真正取得实效。根据调研情况,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必须强化责任目标,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配强组织领导结构。建议学习借鉴浙江省云和县“五水共治”的组织模式,在区政府单独设立“水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安排一名区政府党组成员专职负责水环境治理工作,并从水利、环保、农委、住建、城管、交通等相关部门抽调骨干力量集中办公,统筹推进、协调指导全区水环境治理工作。 二是加大执法考核力度。按照《通州区农村河道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2015-2017年)》确定的任务书、时间表,强化依法、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确定河、塘、沟、港等“河长”责任人,建立全区水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大监测、考核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质状况,落实水质和责任人公报制度,将考核结果与个人的奖惩挂钩,建议学习浙江经验,“河长”做得好的提拔使用,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就地免职。同时,逐步探索建立水生态环境“河长”离任审计制度。 三是创新资金保障模式。区、镇(区、园、街道)两级财政要向水环境综合治理倾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差别水价、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等制度,充分激发广大企业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内生动力,主动加快转型升级。同时,探索。建立统一的融资平台,多途径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到水环境治理项目建设中来。做好对上争取工作,努力获得上级污染治理、河道整治等方面的资金补助。 (二)必须强化协调机制,增强工作合力 一是提升“河长办”工作成效。区“河长办”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全区水系网络建设规划,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检查指导力度,切实发挥区级层面,在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统筹、协调等职能作用。 二是建立乡镇间沟通协作机制。各镇(区、园、街道)及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密切沟通,合力治污,确保各项治理措施相协调、相衔接、落到实处,不断提升工作的整体性、连续性和有效性。 三是加大水环境督查执法力度。要建立健全全区河道水域面积法定确权制度。同时,各镇(区、园、街道)在城乡一体化建设中,要把城乡水系网络建设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区职能部门要提前介入,做好相关业务跟踪指导,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确保随意侵占、填堵镇、村河道现象得到遏制。 四是增大水环境保护宣传引导。要广泛深入开展水环境保护的教育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企业和公众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 (三)必须强化防治结合,减轻污染总量 一是积极引导重污染企业加快转型升级。坚持“控新减旧”,严格控制增量,提高准入门槛,把好防治的“入口关”,对新改扩建水污染项目把好审批关,致力促进工业转型,转变发展方式。以新《环保法》为契机,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格执行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一系列配套办法,督促水污染企业依法达标排放。 二是全面畅通城乡水系网络。在加快推进骨干水系建设的同时,注重农村水系的整体改善,以南通市“水美乡村”创建为契机,通过疏浚、拓宽、沟通、新开河道等工程措施对河道就行整治,理顺和畅通水系,有效解决“断头河”、“肠梗塞”的现象,打通农村河道“毛细血管”,提升城乡水系流动性,提高河道自净能力。 三是有效管控畜禽养殖污染。加快落实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行动计划,提升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成效。同时,要加强绩效考核,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切实管控好养殖污染源的增量。要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全区畜禽养殖户分布情况,坚持就近就便和无害化的原则,把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中心的选址和建设,以任务书的形式下达到相关镇(区、园、街道),尽快落实全区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项目选址和建设。 (四)必须强化难点突破,提升治理水平 一是加快生活污水管网建设。按照全区生活污水处理实施方案,加快管网建设进度,镇(区、园、街道)、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生活污水支管网入户方案。把握进度,明确责任,落实资金,确保按时完成全区生活污水管网建设任务,切实提升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率。对少数不具备接管条件的村(组),采取独立设施处理,统一工艺标准,统一招投标,以实现治理模式和工艺技术路线的最优化。对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全面评估测试,提出改造措施和方案,逐步推行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模式,确保已建成的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二是配置沿河垃圾收集设施。进一步加大投入,增设垃圾集运设施,杜绝“河里垃圾堆岸上,岸上垃圾扔河里”的“垃圾搬家”现象。加强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收集处理方案研究,有效解决此类的出路问题。 三是做好备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做好地下水应急水源地的建设和保护,彻底消除饮用水源地的安全隐患。 四是妥善解决相关集中治理污染隐患。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区所有开放式垃圾处理处置和转运场所等等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制定方案,逐步解决对河道、地下水的“二次污染”,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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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 | 主办: | 水利局 | 协办: | ;农委;环保局;住建局;城管局;财政局; |
答复日期: | 2016-04-01 | |||
答复内容: | 邱少波委员: 通州区水利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