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提案提出者: ;易天明;成军; 建议/提案号: 022
标题: 关于建立我区民营企业破产保护机制的建议
建议/提案内容:
    今年以来,经济形势越发严峻,众多民营企业面临生死考验,居梦来、明德、中瑾等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先后进入破产境地,一些中小企业债务缠身,犹如定时炸弹,随时可能引爆。市场经济的无情使企业破产变为常态。虽然企业的破产,给经济社会及企业自身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但对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而部分民营企业选择的不是依法破产,而是逃避债务,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了更大的损失,由于企业被动地破产关闭,导致工人失业、债务纠纷、信贷损失,个别企业主甚至遭受牢狱之灾。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时,应及时进行清算或申请破产以退出市场。然而实践中,虽然每年都有大量的民营企业因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被淘汰出市场,却鲜有民营企业自行清算并注销企业或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而退出市场,造成债权人选择起诉而不是申请破产,不仅给企业造成重创,也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分析原因,一是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部分民营企业家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淡薄,对相关破产法律法规不了解、模糊不清,甚至缺乏诚信,存在侥幸心理,企图通过非正常关闭企业逃避债务。二是破产清算启动难。一些民营企业在设立时存在出资不足、虚设股东、章程缺乏等问题,直接关系到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审查,而法院对该类民营企业的破产申请也十分谨慎,往往采取“实质审查”,一旦发现民营企业出资不足,根本不考虑投资人的出资是否已达到法定最低数额,一律不予受理,这将大量的民营企业挡在了破产的“大门”之外。三是破产费用解决难。民营企业申请破产需要付出的大量的物质和时间成本,承担高额的破产费用,这造成民营企业家特别是中小型企业主大多不愿选择高成本的破产程序。
    为更好地通过“破产保护”的方式确保民营企业及时合法退出市场,避免企业倒闭造成的社会财富损失,促进民营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建议政府要主动作为,建立民营企业破产保护机制,尽量为行业和企业保留一点元气。
    1.加强民营企业破产知识宣传。通过报纸、广播、电视讲座等形式宣传《破产法》的职能、意义,让民营企业家充分意识到进行破产申请是保护自己的有效途径,当企业经营不善陷入破产时,应当主动申请破产保护,变被动破产为主动破产,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避免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
    2.完善民营企业破产启动制度。我国实行的是破产申请主义,没有法院依职权启动破产清算的规定。要进一步完善破产启动制度,在民营企业无清偿能力又不申请破产宣告时,法院可以依职权启动企业破产程序,否则将导致大量实质上已经资不抵债的企业无法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也不利于平等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
    3.设立民营企业破产保护基金。采用财政拨款和企业募集相结合的方式,授权有关有关部门和组织作为民营企业破产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者,并充分发挥密切联系民营企业的组织优势,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入注。一旦当企业面临破产时,可先从基金中划拨垫付受理费、办案费等各项费用,缓解企业因无力支付高昂破产费用而不愿主动申请破产的问题。
    4.给予民营企业相应政策倾斜。给予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破产保护政策倾斜,对那些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不一定非得与一般破产程序上要求那么严格,建议采取一种快速简易的程序;同时,消除破产歧视性待遇,给予民营企业公平、合理、合法的市场退出权利,畅通其规范退出市场的法律通道。
承办单位: 主办: 经信委 协办: ;发改委;司法局;
答复日期: 2016-04-07
答复内容: 已解决或正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