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暂行)
来源: 区政府 发布时间:2009-07-02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2009年7月2日)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通州区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及部门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制。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由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追究。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追究的原则;坚持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责任追究: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未按规定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

  (二)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规定公开的内容,人民群众意见强烈的;

  (三)未建立依申请公开制度,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搞虚假公开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六)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与检查,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九)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十)违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政行为的,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政行为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政行为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的,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除按本条第(二)项处理外,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四)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先对拟追究责任的事项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上级行政监察部门。

  第十条 学校、医院以及水、电、气、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