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来源: 区政府 发布时间:2009-07-02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2009年7月2日

为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履行政务公开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对象

区政府、镇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和公共服务行业,重点是具有行政执法、经济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

二、评议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必须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及坚持群众参与、民主公开、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评议内容

(1)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依法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是否充分体现本部门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2)公开形式: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是否便民、利民、方便群众办事,是否及时更新,实行长效管理。

(3)公开程序和时限:政府信息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公开。

(4)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制度的实用性和操作性如何。

(5)公开效果: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得到基层及群众的认可和满意,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高效行政、廉洁行政、科学行政水平的提高。

四、评议方式

(1)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制作《政府信息公开问卷调查表》向群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2)代表评议。由区特邀监察员、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人员进行集中评议。

五、评议活动

(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活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议活动由区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汇总评议情况,报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2)各镇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需要可自行组织实施,评议情况必须及时报区政务公开办公室。

(3)评议结果由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向被评议单位通报。

(4)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要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群众作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