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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州区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1-02 0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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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建房保〔2017〕345号)、省住建厅《关于转发〈关于审计中公租房分配有关口径〉的函》、《通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通政办发〔2011〕52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相关问题的会商意见》的要求,顺利推进我区空置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更好地解决我区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现就通州区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配对象
  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住房房源
  惠民花苑6、7、8、9号楼高层电梯房,共计160套住房。
  三、申请方式
  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等多种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通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建筑面积1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区规划区内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城区规划区内未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三)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区住房保障中心报送。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南通市通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单位版)》
  2、身份证明:城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非城区户籍的出具公安机关制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住证。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需提供结婚证明。
  4、工作和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的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单位出具工作证明和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租住单位公房的,由单位出具住房分配情况证明。不动产管理机构出具的房产登记情况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人事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
  (2)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或同等荣誉证书;
  (3)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
  (4)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六、审核配租
  (一)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区住房保障中心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二)审核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区住房保障中心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提交区住建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
  经复审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中心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中心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签订合同
  申请人在收到区住房保障中心发出的入住通知后的5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签订《选房确认书》和《租赁协议》。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
  (五)分配入住
  在预交半年房租后,凭缴纳票据和《租赁协议》到惠民花苑领取房屋钥匙。
  七、租赁管理
  (一)合同管理
  1、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年。
  2、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1)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2)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3)租赁期限;
  (4)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5)房屋维修责任;
  (6)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7)其他约定。
  3、承租人租赁期间如出现违约现象,管理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的程序对承租人违约情况进行责任追究。
  4、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二)租金管理
  1、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每半年一次性交纳租金。
  2、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追缴代缴。
  (三)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4、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八、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主城区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四)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5倍计收租金。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监督管理
  (一)区住房管理部门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二)区住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区住房保障中心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期间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3倍计收租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住房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区住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申请材料明细表.doc

 通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单位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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