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民办养老机构扶持政策考核评价办法
来源: 通州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1-04-07 16:1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享受扶持政策补贴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二)领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

(三)正式运营不少于6个月,并书面承诺至少五年内不改变用途;

(四)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不享受床位建设补贴,但享受运营补贴;在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工作的护理员也享受职业技术培训补贴。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一)床位补贴

从2014年1月1日起,养老床位在50张(含)以内的民办养老机构,属新建房屋兴办的,按相应等级,每张床位分别以2000元、2500元、3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属现房改造的,按相应等级,每张床位分别以1000元、1500元、2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养老床位在50张以上的,属新建房屋兴办的,按相应等级,每张床位分别以4000元、5000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属现房改造的,按相应等级,每张床位分别以2000元、3000元、4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床位建设补贴分三年到位。具体补贴标准和金额,根据通州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考核评定得分情况确定(考核评分表见附件7)。

(二)运营补贴

从2014年1月1日起,取得合法运营资质的民办养老机构或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年满60周岁的通州籍老人数,对民办养老机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40元、60元、80元的运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通州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考核评定得分确定(考核评分表见附件8)。

(三)护理员职业技术培训补贴

对取得初级、中级、高级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同一养老机构工作一年以上且未发生护理投诉事故的养老服务人员,分别给予每人1000元、1500元、2500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补贴申请及发放

(一)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须按规定报送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床位建设补贴的民办养老机构需报送:《通州区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1)、承诺保证书(详见附件4),并填写《通州区民办养老机构自查报告》(详见附件5)。

2.申请运营补贴的养老机构需报送:《通州区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2)、《通州区民办养老机构自查报告》(详见附件5,自查报告应在机构内公示七日以上)、入住老人花名册(详见附件6)、老年人入住协议书、老年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复印件。

3. 申请护理员职业技术培训补贴的养老机构需报送:护理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用工协议书、由养老机构出具的该护理员在本机构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以及护理员银行帐号。

(二)区民政局、财政局在民办养老机构所在镇(区、园、街道)审验的基础上,会同镇(区、园、街道)相关人员进行实地检查,根据检查和评定情况共同确定补贴标准和金额。

(三)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出具的专项资金拨款书,将床位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经费直拨拨付给民办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发放,经区民政局审核确认,由区财政局将相应的经费打入护理员银行卡。

四、材料报送要求

各民办养老机构要在每年10月底之前,向区民政局提交资金补助申请材料;同时,各民办养老机构每月底还需向区民政局提交《通州区民办养老机构自查报告》、《养老机构入住老人花名册》。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虚报床位数和入住老人数。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将取消享受当年及下年度养老床位运营补贴资格。

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6.doc

附件7—8.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