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通州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起草说明
来源: 南通市通州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06-23 13:41 累计次数: 字体:[ ]

国务院颁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行,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近期,省处非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江苏省巩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攻坚战成果严防严控风险新一轮反弹工作方案》(苏处置发〔2022〕2号),要求“设区市、县(市、区)务必于2022年6月底前书面发文明确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明确责任分工,保障工作力量,夯实执法基础”。2022年6月13日,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已正式发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南通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通政办发〔2022〕59号),明确南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履行有关职责。

为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我区应及时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并于6月底前予以公示。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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