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8年,区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多层及多层以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和不动产登记的通知》(通政办发[2018]125号),为解决前些年遗留的农民公寓楼及其用地的确权登记颁证,给出了明确的路径。但农村独立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因历史成因杂,时间跨度长,政策变化大,管理手段异,造成缺乏权属来源等不动产登记所需的关键材料,导致许多群众一直无法申领不动产权证书。经统计,全区现有的27.65万宗宅基地中,目前已经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或原“两证齐全”的宗地仅占21%。群众及社会各界要求解决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办证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信访、甚至集访也时有发生。为响应群众诉求及社会各界呼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解决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中遇到的若干遗留问题,为“应登尽登、应颁尽颁”提供地方政策支持,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结合已有实践,在征求有关部门、镇(街道)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处理意见(送审稿)。
二、处理意见的内容
处理意见从权利主体、权源材料、政策标准面积、实际面积、登记(确认)面积、登记单元、新老证书衔接、转移登记、登记范围和附则等十个方面,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中有关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
三、回应的主要诉求
1、为解决因婚娶、入赘、出生等原因造成现“户”中人口增加、原“户”中人口减少的登记问题,处理意见在第(四)条规定了“增人不增权利”、“减人不减权利”的确权原则;为解决未拆除的合法老房的产权问题,处理意见第(五)条规定,可将产权确定给原“户”中未新建房屋的家庭成员。
2、为妥处因批准权限导致对批准文件法律效力的争议问题,处理意见第(六)条规定,2021年4月30日前乡镇(街道)出具的居民占用宅基地建房批准文件,均作为确权登记颁证的有效批准文件。
3、为解决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没有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问题,处理意见第(七)、第(八)条规定了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房、地情况进行确认审批的程序。
4、为解决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房、地政策标准面积,处理意见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了按照当地当时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原则上按房屋标准的占地面积除以0.7计,符合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建房面积标准(房屋层数不超过二层,符合我区各历史阶段批准的惯例)”,界定宅基地和房屋的政策标准面积;为与有关镇(街道)异地安置政策的衔接,处理意见第(十三)条规定,搬迁实行异地迁建方式安置的,宅基地及房屋的政策标准面积结合当时当地的搬迁政策界定。
5、为与我区各历史阶段“以建筑占地确定宅基地面积”审批方式的衔接,解决宅基地的实际使用四至与实际审批中的批准四至不一致的问题,处理意见第(十四)条规定了按照现状房屋,向房前、两山及房后各扩一定距离的方式,确定实际使用四至和面积。
6、为解决新老证书衔接问题,同时也给予信赖保护,处理意见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了原则上认可已颁发证书的原则;但(二十三)条也规定了作为登记原因文件的土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与必须提交的宅基地批准文件等登记原因文件所载不一致的,应当按规定申请更正登记。
7、为解决“符合在当地建房条件的人员”的认定问题,按照责权一致原则,处理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在当地建房条件的人员由属地村(居)、镇(街道)负责认定;
8、为解决“要求证书能够记载全体共有人、但全体共有人又不能共同申请”问题,处理意见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可由户主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仅记载户主姓名,并标注“由户主申请登记”,待具备条件后由所有共有人共同申请,再将权利主体登记为各共有人。
9、为解决因存在超占、超建现象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登记问题,处理意见第(十六)、(十七条)做了仅登记合法宅基地面积及合法建筑面积、超占及超建面积不予登记的规定。但处理意见第(三十)条规定了因家庭人口增加而相应增加登记面积的特例,即:因“户”中家庭成员增加、且增加的家庭成员符合在当地建房条件的,已建房屋超出批准面积、但没有超出现政策标准面积的部分,可视同批准面积予以登记。
10、为与2021年5月1月起实施的通州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相衔接,处理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意见适用于2021年4月30日前占用的宅基地及建成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