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养犬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通州区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8-04 15:33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区内的犬类逐年渐多,犬只伤人、扰民、影响市容卫生等问题已越来越突出,区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接报犬类警情不断增加,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形式呼吁政府对市民养犬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很多市民通过信件、电话、网络等方式反映全区狗患严重,强烈要求政府加强养犬管理,倡导文明养犬。但至目前,我国对犬类管理工作和如何规范居民养犬行为尚未出台统一的法律、法规,江苏省也未制定养犬管理的相关条例或办法,全国部分大中城市根据各自情况自行制定了多种多样的地方性养犬管理条例或办法。南通市人民政府2012年制定了《南通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并已实施,但《南通市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实施范围仅限崇川区、港闸区和开发区,未将通州区纳入。至目前为止,我区在养犬管理方面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可遵循,相关职能部门在养犬管理上的法律、政策依据不足。随着法制社会建设不断完善,群众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理念在全社会已逐渐深入民心。在当前社会环境下,相关执法部门很难在缺少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支撑的情况下管理市民不文明养犬行为,更不能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收容、捕杀市民所饲养的动物。对社会面流浪犬只的管理无章可循,更无人员、经费、场地等基础保障,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来规范市民养犬活动。经相关调研和前期准备工作,区公安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南通市通州区养犬管理办法(送审稿)》,并完成了专项调研、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等程序。2020年4月3日,区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通市通州区养犬管理办法》,并要求以区政府文件形式下发施行。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养犬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通州区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镇(区、园)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负总责;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城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环保、财政、住建等多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任务,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社区、物业公司及相关行业协会、动保组织等社会团体广泛参与。从上到下,体系健全,分工明确。

(二)对养犬区域、数量和种类进行限制。

1.区域限制。金沙街道和金新街道管辖范围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市场、办公楼、学校、医院、金融机构、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候车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区域为禁养区,该区域内禁止饲养任何犬只。

2.数量限制。禁养区以外的区域可以饲养犬只,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能饲养一只犬,并不得代养他人犬只。

3.品种限制。全区范围内个人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提倡饲养绝育犬。

(三)规范养犬基本条件。

1.个人养犬:要有本区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2.单位养犬: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含后街、后巷)以外。

(四)实行强制免疫制度。犬只出生满90日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

(五)规范养犬行为。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六条基本规范:

1.携犬外出时,应当为犬只挂免疫牌,束牵引带;

2.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给犬只戴上嘴套;

3.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装入犬笼;

4.犬吠影响他人时,携犬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5.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6.禁止携犬进入禁养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实施收容管理。对无牌犬、走失犬、流浪犬、禁养犬等犬只,由犬只留检所收容处理。为了体现人性化管理方针,对收容犬只可由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予以收养。

(七)加强狂犬病防治。犬只一旦产生狂犬病症状立即捕杀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犬只留检所实施无害化处理,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弃。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规范犬类经营行为。犬类经营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环境卫生条件和公共安全条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自觉服从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禁止向个人销售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禁止在住宅楼、办公楼内从事犬只养殖、交易、展览、寄养、训练、诊疗、美容等经营活动。

(九)实行信息化管理。公安部门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与农业农村、城管执法、市场监督、卫生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实行免疫、监管等信息共享。

(十)明确法律责任。主要针对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伪造免疫牌证、非法从事动物诊疗、饲养犬只污染环境、违法占道经营犬只等7类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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