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来源: 区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3-06-19 17:04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州区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通政办发〔2023〕31号)(以下简称“预案”)已于2023年6月17日发布,为便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和执行,现就《预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预案》的编制目的是什么?

为了快速、有效地做好区内河(长江除外)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置和应急工作,提高水上交通事故应对和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干线航道畅通,防止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确保我区内河水上交通运输安全。

二、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一)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整合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形成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群策群应的联动工作局面,及时高效开展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反应行动。

(二)分级负责,各司其职。根据事故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应急资源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启动相应预案,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明确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以人为本,科学决定。建立健全水上搜寻救助决策体系,充分发挥指挥中心组成员和各相关专家咨询作用,尽力控制灾害损失,保证搜救决策的科学性。

(四)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培训演练,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三、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有哪些?

(一)人员伤亡事件

(二)船舶火灾爆炸突发事件

(三)干线航道堵航事件

(四)船舶污染水域事故

(五)主要干线航道桥梁倒塌

(六)自然灾害

四、内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的构成是什么?

在区政府领导下组建区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研究议定事故处理和搜救工作中的重要事宜,组织领导全区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故时,一般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长,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长;发生较大(Ⅲ级)事件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总指挥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局、文化广电旅游局、水利局、消防救援大队、通州生态环境局、区气象局、通州区供电局、中国电信通州分公司、中国移动通州分公司、中国联通通州区分公司等。

五、内河水上交通事故预警和预防机制是什么?

(一)预警分级。根据事故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预警(特别重大预警)、Ⅱ级预警(重大预警)、Ⅲ级预警(较大预警)、Ⅳ级预警(一般预警),依次用红、橙、黄、蓝表示。

(二)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区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根据情况及时研判,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会商,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后报区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审批。预警信息发布一般由区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扎口,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调整和解除。

(三)预警预防措施。发布黄色(Ⅲ级)、蓝色(Ⅳ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区各有关部门或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根据即将发生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发布红色(Ⅰ级)、橙色(Ⅱ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区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和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除采取黄色(Ⅲ级)、蓝色(Ⅳ级)预警期的措施外,还应采取其他措施。

(四)信息处置。发生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后按照《内河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主要内容及报送途径》立即逐级上报。

六、通州区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流程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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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综合管理有哪些内容?

(一)应急培训。由区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以及常规性培训,内河各危险化学品码头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建立一支能满足本单位需要的水上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防治队伍,承担本单位预案的制定、应急设备的管理、维护及演习,在事态需要时服从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

(二)应急演练。区内河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开展应对人员遇险、航道堵航、船舶火灾、船舶污染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演习,保证本预案有效实施及完善,提高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

(三)责任与奖惩。应急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处置措施不得力、不到位,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照法纪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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