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6-10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露爆炸事故教训,加强通州区餐饮行业燃气使用安全管理,预防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事故,结合通州区实际及《通州区液化石油气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制定《通州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以下为该项治理工作方案的解读。

  一、问:此次治理工作范围?

  答: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全区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及瓶装液化气流动摊贩。

  二、问:治理目标和任务?

  答: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使用燃气存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燃料。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合格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条形码标识、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

  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

  三、问:此项活动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答:为加强我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成立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  洪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丁明新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区安监局、住建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商务局、城管局、消防大队、镇区园分管领导。

  区安委会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全区专项治理工作。

  专项治理工作由各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具体分工如下:

  (一)镇区园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组织开展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执法队伍,加强隐患整改。

  (二)住建部门: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报废、超期未检、无条形码标识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五)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六)安监部门: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

  (七)工商部门:负责对已领取《餐饮服务许可证》但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八)卫生部门:负责对未取得卫生许可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

  (九)城管部门:负责对瓶装燃气的流动摊贩进行监督检查。

  四、问:治理工作步骤?

  答:本次专项治理工作从5月上旬开始至9月中旬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排查摸底阶段(5月2日~5月31日)

  各镇区园对辖区餐饮场所和使用瓶装燃气的街头流动摊点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做好此次治理重点的告知工作。各镇区园和职能部门要按要求建立组织,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于6月5日前将调查摸底情况报送区安委办。

  (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阶段(6月1日~7月31日)

  1.各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落实,并于8月1日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公安消防部门。

  2.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公安消防、住建、质监、商务、安监、工商、卫生、区镇园等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重点抽查和全面总结阶段(7月15日至8月15日)

  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成员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对专项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8月15日前,各成员单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区安委办。

  五、此项工作的具体要求?

  答:(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针对专项治理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要积极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成员单位在开展专项治理的同时,根据各自职责,加大燃气使用安全宣传力度。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要加强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坚持统筹兼顾。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治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与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严格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相结合。要以落实餐饮场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针对餐饮场所的特点,从开展岗位达标入手,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违规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信息报送。治理工作开展期间实行信息报制度,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将各阶段治理情况报至区安委办。对治理工作开展过程中经验做法和重大治理成果及时报送,区安委办将形成简报送达区政府。

  (五)严格责任追究。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