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12-17 17: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和统一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23〕2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出台《通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政策目标

将符合条件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应保尽保。同时根据通政规〔2023〕2号文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新老征地保障政策过渡衔接方面明确相关规定,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性和连贯性,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5条。

(一)关于《实施细则》制定依据的文件。《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23〕2号,以下简称通政规〔2023〕2号文)等文件(第一条)。

(二)关于征地相关职能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明确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规定被征地社会保障业务由社保机构、镇(街道)、村(居)具体经办(第二至第四条)。

(三)关于87号文被征地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障方式。规定在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后,社保机构为保障对象建立个人分账户,村(居)指导保障对象选定保障类型,保障类型包括逐年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定期退返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依个人申请退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第五条)。

(四)关于87号文被征地保障对象的个人分账户资金。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个人分账户资金按规定为其代缴保费或退返个人缴费部分(第六条、第七条)。对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不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而是将其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第八条)。明确个人分账户余额处理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第六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返本人(第七条);明确个人分账户死亡继承和一次性领取的情形(第九条)。

(五)关于政策衔接。一是关于我区原已纳入93号令劳动年龄段的保障对象,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明确代缴标准按照87号文规定执行。其个人账户余额处理办法在参照通政规〔2023〕2号文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规定了其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征地个人分账户全部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最低标准(第十条)。二是关于我区原已纳入93号令劳动年龄段的保障对象,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明确按年度退返个人缴费部分(第十一条)。三是关于87号文实施后,对符合领取26号令养老金及93号令养老补助金的保障对象,明确其待遇标准逐步调整到87号文开始实施之日(2022年3月1日),60周岁以上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个人分账户一次性转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核定的标准,并规定后续调整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四是关于计息办法,将我区已纳入26号令、93号令的被征地保障对象个人分账户的计息办法按照87号文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五是关于在2021年12月1日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上线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运行后,新增的93号令劳动年龄段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和养老年龄段人员,征地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87号文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原文: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