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通州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责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区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8-18 16:34 累计次数: 字体:[ ]

一、编制背景及依据

近年来我区事故调查工作稳定有序开展,因机构改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订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48号)等国家、省、市最新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制定了《通州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职责》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征求意见情况

我局于2023年6月6日向纪委监委、检察院、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大队等28个部门和单位及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书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未提出修改意见。

三、通知主要内容

1.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机构职责,明确“事故调查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有关人民政府、区公安局、区总工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人参加”。

2.根据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职责,调查组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区纪委监委依法派员担任事故调查组副组长,负责责任追究组工作。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将水上渔业船舶、农业机械事故、非生产安全事故的消防火灾事故等调查处理,明确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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